索引号 | 123302067995434199/2020-31375 | ||
组配分类 | 补偿安置方案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索引号 | 123302067995434199/2020-31375 |
组配分类 | 补偿安置方案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编号2020-33)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现将老贺石柱潭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老贺石柱潭地块
2、项目用地位置:大碶街道老贺村
3、批准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9】-0003
批准日期:2019年4月1日
4、批准征收集体土地70.9155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青苗补偿费指导标准的通知》(仑政【2012】26号、仑政【2018】12、仑政【2020】31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按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计算:
2、青苗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317831元。
上述补偿费用合计6345649元。
四、本次征地可安排 23 人参加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具体安置办法按仑政[2003]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次公告后,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本次公告后,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所有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本机关组织实施。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