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老年人爱心食堂资金补助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 关于调整老年人爱心食堂资金补助的办法 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妥善解决爱心食堂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不断提高爱心食堂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益,现将仑老工办〔2014〕2号《北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老年人爱心食堂建设的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一、爱心食堂服务对象及审核办法 1、服务对象:主要是五类重点老人,即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子女不在身边或无法实施有效照顾的高龄、独居,空巢、困难、残疾老人。 2、审核办法: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意愿接受就餐或送餐服务的,由本人自愿向村(社区)爱心食堂管理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村(社区)爱心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将服务对象在居住地内公示三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将名单报给街道审核、备案,确认资格。在中心食堂就餐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所在村(社区)爱心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将审核后的名单交给中心食堂予以接纳。接受服务的老年人中途意愿中止送餐服务的,应及时履行相应手续,留存相关档案。 二、爱心食堂资金补助办法 1、建设补助经费:新建中心食堂应取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按《北仑区老年人爱心食堂建设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考核在80分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8万元;原爱心食堂整合提升为中心食堂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万元。 2、运营经费补助:爱心食堂按每月平均人数进行补助,未设置食堂的不予补助。平均就餐人数在20-30人之间的补助8万元/年,整合为中心食堂且平均就餐人数在30人以上的每增加1名补助3000元/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食堂覆盖多村(社区)的、每覆盖一个村(社区)补助送餐费5000元/年;因故保留及整合后平均就餐人数在20人以下的爱心食堂,按原标准进行补助。在爱心食堂搭伙的其他社会老人不计入补助用餐人数中。各爱心食堂应每月申报用餐人数,由街道审核后报送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送餐服务的,一次性建设经费不予补助,运营经费的补助办法参照中心食堂的补助办法。食材费用原则上由老人自行承担,收取费用的确定及变动必须征得街道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3、资金来源及用途:补助资金由街道和区各按50%承担,主要用于新建“爱心食堂”建设性支出和日常运作过程中的人工及其他管理费用支出。向老年人收取的食材费用,可以根据物价情况进行适当变动,具体变动标准由街道和村(社区)具体商定,报民政局备案。通过慈善等方式向爱心食堂捐助的资金及物资,必须按捐助人的意愿及慈善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使用。 三、爱心食堂补助资金监督和管理 各街道要加强对老年人爱心食堂就餐对象及其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适时对爱心食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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