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北仑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称“好差评”)指政务服务对象(以下称评价人)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作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指本区行政机关、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关、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好差评”的适用范围包括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类公共服务事项,评价对象为区、街道、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好差评”工作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同一类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渠道、不同地区办理时,遵照统一服务标准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 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区“好差评”制度建立完善等改革工作。
区政务办是全区“好差评”地区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好差评”工作,承担政务服务评价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文本审核、信息汇聚、数据分析、结果公开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等职责,承担“好差评”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整理反馈等工作。
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保障“12345政务服务热线”评价渠道畅通并做好热线邀评工作。
区信访局根据区政务办推送的数据将全区“好差评”工作情况报送市信访局。
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好差评”系统对接、渠道覆盖、信息关联、数据共享,承担“好差评”数据汇聚、智能分析等信息实时管理和系统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及时向上级反馈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好差评”工作和回访反馈,明确“好差评”处置员及责任分工,保障本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好差评”渠道畅通,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向“好差评”系统提交评价数据。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事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窗口负责人为“好差评”处置员,进驻窗口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区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由分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为“好差评”处置员,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其余事项,由政务服务机构具体办理科室(部门)长为“好差评”处置员,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七条 “好差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等五个等级,其中差评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
第三章 评价渠道与方式
第八条 评价人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点)、自助服务终端、短信、热线电话等渠道作出“好差评”,接受一次服务即可自愿评价一次。
第九条 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的政务服务系统要开通“好差评”功能,评价人按系统提示做出评价。实体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大厅(服务点)要在每一个办事窗口设置“好差评”评价装置或评价二维码,自助服务终端要开通“好差评”功能,热线电话要提供语音提示或短信评价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的评价入口。
第十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评价,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严格保护评价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地区管理员对“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评价进行督办,承办的政务服务机构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地区管理员负责建立差评闭环管理机制。
政务服务机构收到“好差评”系统推送的评价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时,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差评回访”,核实情况。若回访核实后,认为系误评或恶意差评的,5个工作日内向地区管理员提出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为差评。经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经核实后确定为差评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实时反馈给评价人并邀请评价人追评,同时将整改结果报同级地区管理员;若评价人追评再次给予差评或5个自然日内未评价的,由地区管理员对差评进行100%回访和整改复核。
地区管理员接到政务服务机构提出的差评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政务服务机构整改,并跟踪督促,对整改不落实且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 评价人可对所办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短信等进行文本评价,地区管理员对文本内容根据情况予以审核通过或不通过。文本审核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区政务办定期通报各街道、区级政务服务机构的“好差评”结果,内部通报评价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必要时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 “好差评”结果作为认定各街道、区级政务服务机构转变职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参考,纳入对各街道、区级政务服务机构的年度目标或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经核实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差评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问责。
对评价人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或打击报复评价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务办负责解释。
附件:“好差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