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政府办开发区管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30 21:14:27 来源:北仑区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新修订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制定主体和范围

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准确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除政府规章外),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列入北仑区(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见附件1)的部门、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部门、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控发文数量和质量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管理,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审批制度,自2019年9月起,各街道、各部门拟提请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办公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下一季度拟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表。未经立项审批同意,各部门不得起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三、规范制发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并按规定载明具体施行日期,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按照国办发〔2019〕9号通知精神,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各街道、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除法定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制定机关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提请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办公室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以及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审议,不得提请签发。

四、健全 “三统一”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的内设办文科室具体承担本街道、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简称 “三统一”)工作,不再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统一编号(见附件1)进行登记发文。部分尚未赋号制定主体的统一编号,待上级明确后另行通知。登记流水号每年从0001号开始,2019年已有登记发文且制定机关编码未变的部门,按照最新报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发文流水号的下一位顺序编号。

五、强化备案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要按照新修订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做到有件必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街道、各部门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报送备案,一并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及相关备案材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区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制度已取消。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担备案审查工作,并探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过府院联席会议等机制,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和即时清理。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及“减证便民”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做好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街道、各部门要于2019年9月1日前完成本单位制定和起草并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填写清理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区政府办公室。

六、强化责任落实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各街道、各部门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进一步理顺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新要求落到实处。

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仑政办68号(附件).doc

北仑区政府办开发区管委办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