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
《北仑区卫生健康系统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10日
北仑区卫生健康系统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仑区(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仑政〔2012〕62号)、《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仑政〔2017〕21号)和宁波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仑区各公立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财政资金采购各类货物和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建设工程管理按《北仑区卫生健康系统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采购,是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的行为。
第三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医疗设备、药品耗材采购等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并落实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应重点明确采购范围和标准、审批的流程和权限、采购方式和途径、采购内控监督机制等。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应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四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对成员单位药品、耗材、器械等实行统一采购,建立集团统一药品目录,对耗材、器械等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对年度内各类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采购预算应根据单位业务开展需求和各项支出安排,编准、编细、编实,并严格按审定的年度采购预算执行。
第六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次年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医疗健康服务集团成员单位采购预算由本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审核。
第七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应科学分析、合理决策,确保采购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行专家论证制度,论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必要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市场行情及使用反馈信息等。
进口设备、单项采购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医用设备和信息化软件项目、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服务项目等应组织专家论证。单项采购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医用设备和单项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软件项目,一般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或论证。
第三章 采购审批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局每年10月份和次年6月份组织采购计划审批、调整。涉及突发事件、重大保障、上级指令性任务、设备故障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等特殊情况需采取紧急采购审批外,原则上不安排临时采购计划审批。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受理、审核相应范围采购计划,经局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一)宁波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按政府采购要求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和财政局审批。
(二)用于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等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设备、仪器、器械及信息化软件服务,采购预算单项10万元及以上、年度批量3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范围的设备,除按以上程序报批外,还应按国家、省、市大型医疗设备管理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三)除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耗材等日常性采购项目外,采购预算单项或年度批量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采购项目,需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批。
第九条 区人民医院年度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向医院合作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采购途径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采购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预算3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的项目,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根据金额大小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在规定范围内选择服务供应商。
(二)鼓励年度批量预算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技术规格较统一、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货物和服务,通过政采云平台选择在线询价、网上超市等采购类型进行采购。
(三)第八条第(一)款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组织竞争性交易,竞争性方式交易程序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仑监(交)办〔2017〕9号)规定执行。其中特殊情况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在北仑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进行公示。
(四)第八条第(一)款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并做好质价对比记录。采购小组一般应在3人以上,人员构成应符合内控规则。具体采购方案由各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进行明确。
(五)对年度采购总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办公用品及耗材、维保维修、广告设计、会计(审计)服务等日常采购项目,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可以采取定点协议方式采购。定点机构首次确定应采取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定点协议一年一签,最多续签两年。
(六)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服务商时,可以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签的方式,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一次的采购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载明。合同续签前应备招标文件、初次合同等资料送首次采购审批部门备案确认。
(七)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需经卫生健康局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按规定组织单一来源专家论证,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平台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各类药品、医用耗材应严格按照省、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入指定平台采购(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网下采购。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完善药事(耗材)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对已实行集中采购的药品、耗材,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应由药事(耗材)管理委员会在中标目录内集体讨论确定使用范围,并编制年度药品、耗材采购计划和预算。耗材采购应严格按省卫健委有关规定执行耗材阳光采购和挂网采购政策。
(二)对尚未实行集中采购的药品(中药饮片)、耗材及试剂,年消耗量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药事(耗材)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采购目录,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年消耗量在50万元以下的,由药事(耗材)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采购方案。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合同约定的采购内容、技术性能要求、数量、价格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应与有关招标文件资料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应明确采购合同审批制度。采购合同签订应符合合同审核、审批程序。重大采购合同应实行相关部门会签制,采购部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等应视实际情况参与会签。一般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原则上按合同金额5-10%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调增采购货物、服务的,需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采购相关要求和条件不得与主合同产生偏离,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相应项目金额的10%。
第十五条 医用设备及其他设备采购合同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并附设备配置清单,有消耗品和试剂的设备,应约定专用消耗品和试剂价格。
第十六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的财务管理。在支付采购项目款项时,应提供采购审批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设备(货物)入库单及发票等支持材料。支持材料开具单位名称必须与中标通知书、合同保持一致。付款进度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执行。
第六章 验收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规范开展履约验收,落实验收责任。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采购验收制度。采购的货物送达、装配调试完成或服务完成后,应由使用部门、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与供应商(服务商)根据情况参与联合验收。信息化集成项目等应在正常运行一定时间后组织总体验收。验收标准应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承诺函、说明书等文件,涉及质监、环保、消防等专业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采购项目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实行“一事一档”管理,并由采购部门及时整理归档。采购项目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论证、审批确立、招标采购、采购合同、验收、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支付凭证、入库或资产入账等方面的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和完善采购领域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采购不相容岗位的管理,原则上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不得作为采购职能部门,货物的采购、记账、保管、使用等岗位设置不得重叠。
第二十条 加强重大采购项目集体决策机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列入单位集体决策范围(药品、耗材等日常性采购除外)。在采购项目研究、决策、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以赠送、举债、投放等方式购置医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阳光采购”的常态机制。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年度采购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做好公开、公示工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程序在北仑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北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公示,鼓励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公示。实行采购项目院内公开、公示制度,采购项目的审批、采购、结果等环节相关信息应在内部公告栏等平台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应定期对内部采购项目进行自查和互查,并形成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系统内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现场监督、查核资料、谈话询问等方式参与,并负责受理采购项目投诉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疗卫生单位要增强主题意识和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各项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落实采购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或存在未尽事宜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仑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