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查,摸清家底。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房地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准确掌握资产数量和资产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完善权证,做实资产。切实抓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以及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本部门所有的、权证不全不顺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做到权属清晰,账实相符。
(三)集约使用,提高效能。推进各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加大跨部门跨系统统筹调剂力度,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四)盘活存量,增加财力。对各类低效使用房产土地合理调剂,优化整合,不适合行政事业单位履职保障要求的闲置房地产,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统一处置,该归并于经营资产的,充实到国有经营资本;该拍卖的,统一评估拍卖。
二、主要内容
(一)前期准备(6月28日前)
1.组织召开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动员大会。会同相关资产和权证管理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权证业务培训。
2.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清查整顿工作小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成立相应机构,专人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和机构人员名单于2019年6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以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通知下发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阶段(7月28日前)
1.本次清查范围包括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房屋和土地,涵盖基本办公用房、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住宅用房、商业用房等)。各区直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系统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填报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编制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报告。清查报告内容包括:
(1)本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2)房地产清查概况;
(3)依法应归属本部门(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情况;
(4)本部门(单位)实际使用但在法律上明确不归本单位所有的资产使用情况;
(5)其他情况。
2.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盘盈的资产按《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纳入本单位会计账务核算。盘亏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资产权属关系难以明确的,暂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管理;权属关系存在纠纷的,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明确资产权属。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房地产清查报告和清查报表于2019年7月28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清查结果专项审计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权证管理阶段(9月底前)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权证不全不顺的房地产要明确权属关系。首次登记资料不全但可以补充完善的,要抓紧完善并尽快办理权属登记;因资料无法完善、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确认权属关系的,要提出完善权属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
权证完善工作,原则上要求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四)统筹调配阶段(10月底前)
1.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宁波市党政机关办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180号)等文件要求,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凡超过核定总量的,必须立即腾退,腾退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做到成片成层。
2.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集中办公、集约使用”的原则,对本系统闲置、出租出借(除用于便民服务配套的房地产以外)、低效使用或整改腾退的房地产提出统筹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特殊用途(安全保密、涉外、宗教、监狱等)的房地产,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列入本次统筹使用范围,但处于闲置状态的除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的房地产改变原有用途的,纳入统筹调配范围。
3.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自行负责清理腾空,纳入统筹调配范围。参照国家公有住宅或其他政策允许使用公有住宅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清查基准日止,已连续出租出借2年(含2年)以上给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和商业用房,纳入统筹调配范围。列入拆迁范围的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原则上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确需选择实物安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实施。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对统筹调配后仍有闲余的房地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收回,纳入统筹调配范围,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由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加大跨部门跨系统统筹调剂力度,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各部门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9年10月底前将拟定的房地产统筹调配方案报领导小组。
(五)分类处置阶段(11月底前)
对统筹调配后仍有闲余的房地产,由区国资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组成处置小组,按规定于2019年11月底前提出具体盘活和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的配套政策、规定,协调解决房地产清查整顿过程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批准房地产统筹整合和处置方案。各部门(单位)要依法积极推进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遵守纪律。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对清查、统筹、盘活和处置等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据;积极补充完善权证,不得敷衍应付,走过场;对权属不清资产要先报后查追溯源头,不得新官不理旧账,不得相互推诿;在资产统筹调配和处置过程中,不得拖延阻挠,确保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不打折扣。
自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通知印发之日起,除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事项外,各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和处置事项一律冻结。要严守国有资产管理财经纪律,对未按规定办理的房地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等事顼,要依法依规妥善纠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监督执纪。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清查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工作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依纪问责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北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