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及时发现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保障环境安全,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实施细则,结合北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对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北仑区内且属于环保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实施。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北仑或跨行政区的举报案件,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宁波市实施细则》指定管辖或直接处理并实施奖励。
第四条 举报下列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排放、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和依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环保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第六条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并已做出行政罚款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罚款金额的10%实施,最高50000元。
第七条 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应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实施5日以下(含)行政拘留的,奖励5000元;
(二)实施5日以上10日以下(含)行政拘留的,奖励7500元;
(三)实施10日以上15日以下(含)行政拘留的,奖励10000元。
第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的,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应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判处罚金的,奖励10000元;
(二)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含)或拘役的,奖励15000元;
(三)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的,在奖励15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增加奖励500元。
第九条 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按做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判决所对应的奖励额度的最高一项进行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十条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接到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根据举报人反映情况,如实登记举报内容及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等领取奖金。逾期未申领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负有环境保护监管管理职责的公务人员(含聘用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上述人员授意举报的;
(二)新闻媒体及其他具有社会监督职能的机构工作人员或上述人员授意举报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情况等信息。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举报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恶意举报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授意举报套取奖金,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