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财政专户资金跨行存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1 06:39:32 来源:北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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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开发区)财政专户资金跨行存放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北仑区(开发区)财政专户资金跨行存放操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行为,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72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财政专户资金的范围

本办法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北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北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风险资金专户、北仑区财政局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北仑区财政局偿债准备金专户、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5个专户的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跨行存放的对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

三、财政专户资金跨行存放具体操作规定

(一)根据招投标评价分值从高到低选取若干家竞标银行为中标银行,按每个中标银行最终得分占所有中标银行最终得分之和的比重,分别乘以待分配财政专户资金总规模,计算各中标银行的存款额度(取整至0.01亿元,尾数根据综合评分从高到低顺序,按0.01亿元逐个分配,分完为止)。财政专户资金总量扣除正常使用所必需的资金量后,确定待分配财政专户资金规模,并确定每个银行具体的财政专户及资金存放期限。

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财政专户管理定期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25%。

如测算结果中,单一银行的存款额度超出上述规定相应额度的,按上述最低额度确定该银行中标额度,超出部分在其他银行中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最终得分,并重新进行分配。

(二)原则上,财政专户中的跨行定期存款在招标存续期内不作变动。日常资金进出在财政专户结算账户的活期余额和通知存款中进行调整。因重大原因造成资金余额巨大变动的,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相应资金存放调整。

(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按财政专户资金存续情况分批实施。在安排存款当月,若中标银行纳入财政直接管理的公益性项目贷款规模为0,则不安排存款,待上述贷款发生时视情再予以安排。考虑到财政专户资金的保值增值,尚未到期的原财政专户定期存款暂不予支取,待到期后再按规定予以存放。

(四)在定期存款存续期间,纳入财政直接管理的公益性项目贷款还清后为零的,定期存款待到期后予以收回。

(五)财政专户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内统筹分配资金。

(六)跨行资金分配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定期存款。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试行期为二年。

五、本办法由北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