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最新改革要求,近期我们根据“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实际,组织力量修订完善了《食品小作坊“一件事联办”标准及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同时,要着重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此《标准》由区市场监管局制订。同时规定了民商事务办理区无差别受理窗口受理。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局主动承担牵头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沟通衔接,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二、浙江政务服务网设有“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模块,要真正提高办理效率,必须依托这一模块,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尚未录入此模块的,由区级牵头部门加快做好标准及流程固化录入到该模块,实现网上流转、网上办理。
三、由于该《标准》篇幅较长,为便于群众阅读,请牵头部门以《标准》中的“指南概要”为基础,制作“证照联办”的简要指南,并通过多渠道进行公布以便公众知晓和取阅。
四、此《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修改、办理依据调整的(如省“八统一”标准的发布和修订),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真正实现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同步审批、联合办理,切实提高“一件事”办理效率。
此《标准》由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1日
食品小作坊“一件事联办”标准及操作规程
(试行)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指南概要
1.1重要申明:本指南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食品小作坊登记的有关信息,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因此,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前有义务详细阅读并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您申办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可以联系:0574-12345。
1.2适用范围: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1.3须办证照批文: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1.4办理时限:即办。
1.5受理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773号行政中心大楼B座)二楼民商事务办理区无差别受理窗口
1.6受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1.7简要流程:
步骤一:提交书面材料至窗口受理审查;
步骤二:作出许可决定;
步骤三: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自取或者邮寄送达)。
1.8申请必备条件(详细的申请条件请见2.2):
(1)申请人必须是有生产加工能力的自然人。
(2)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
(3)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4)有必要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
(5)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1.9需要缴纳费用:无
1.10涉及审批部门窗口地址及咨询联系方式: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773号行政中心大楼B座)二楼民商事务办理区无差别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574-89384129
1.11警示:
(1)下列内容属于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①乳制品;
②罐头;
③果冻;
④保健食品;
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⑥婴幼儿配方食品;
⑦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⑧白酒(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配制白酒);
⑨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中的肉灌制品、熟肉干制品、其他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
⑩速冻食品;
⑪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
(2)个体工商户申请有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它市场主体申请联办的,按其主体要求提供相应表单及资料。
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2.1前置条件:
无。
2.2申请条件:
(1)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应是具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详见6.1.2)。
(2)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①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
②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③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小作坊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详见6.1.5)。
(3)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②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④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
⑤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⑥原料、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⑦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详见6.1.2)。
(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详见6.1.2)。
(5)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6.1.2)。
(6)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出厂前进行检验。食品小作坊可以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详见6.1.2)。
2.3申请材料:
①《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联合审批申请表(含一寸照片)。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④食品安全承诺书。
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⑥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联合办理流程
3.1联合审批流程:
(1)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
①积极配合资料的初审工作;
②对资料初审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时限。
审批部门应:
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a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联合审查
申请人应:
①积极配合资料的审查工作;
②对资料审查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时限。
审批部门应:
审查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修改的,允许申请人修改,提出修改意见;不能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说明理由。
(3)审批决定
申请人应:
无。
审批部门应:
①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②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发证照批文
申请人应:
说明领取登记证方式(自取或者邮寄)。
审批部门应:
根据申请人要求,一次性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送达给申请人。
3.2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提交材料是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工整表格或者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3.3简要流程图:
4.所需表格及填写要求
4.1《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一事联办”申请表填写示范:
《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一事联办”申请表
申请类别:R食品小作坊 £小食杂店 小餐饮店 (□普通餐饮 □单位食堂)
生产经营者名称 | ***** | 照片粘贴处 | |||||||||||
经济性质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 ||||||||||||
住 所 | 浙江 省 宁波 市 ** 县(市/区) ** | ||||||||||||
实体门店 | √是 □否 | ||||||||||||
经营者 (负责人) | *** | 身份证号 | *** | 固定电话 | *** | ||||||||
手机 | *** | ||||||||||||
生产经营场所 | 浙江 省 宁波 市 ** 县(市/区) ** | 面积(㎡) | ** | ||||||||||
加工地址 (制售分离) | 浙江 省 宁波 市 ** 县(市/区) ** | 面积(㎡) | ** | ||||||||||
外设仓库地址 | 浙江 省 宁波 市 ** 县(市/区) ** | 面积(㎡) | ** | ||||||||||
组成形式 | √个人 经营 | □家庭经营 | |||||||||||
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 ||||||||||||
网络经营 | √无□网络订餐□网络销售 | 从业人员数(人) | * | 就餐人数(单位食堂) | |||||||||
生产 经营 项目 | 食品小作坊拟生产加工食品种类 1.预包装食品: R粮食加工品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调味品 □肉制品 □饮料 □方便食品 □饼干 □冷冻饮品 □速冻食品 □薯类和膨化食品 □糖果制品(不含果冻) □茶叶及相关制品 □酒类 □蔬菜制品 □水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蛋制品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食糖 □水产制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 □糕点 □豆制品 □蜂产品 2.散装食品: R粮食加工品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调味品 □肉制品 □饮料 □方便食品 □饼干 □冷冻饮品 □速冻食品 □薯类和膨化食品 □糖果制品(不含果冻) □茶叶及相关制品 □酒类 □蔬菜制品 □水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蛋制品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食糖 □水产制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 □糕点 □豆制品□蜂产品 小餐饮店或小食杂店拟经营食品类别 1、销售类: 1.□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保健食品 4.□其他类食品 ( ) 2、制售类: 1.□热食类食品 (中式餐 □西式餐 □湿式点心 □干式点心 □简单加热 □火锅类 □烧烤类 □其他) 2.□冷食类食品(√熟食卤味 □冷荤食品 □生食瓜果蔬菜 □腌菜 □其他) 3.□生食类食品 4.□糕点类食品 □糕点类食品(含裱花蛋糕) □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 5.□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及自制生鲜乳饮品) 6.□其他类食品 ( ) | ||||||||||||
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3.食品安全承诺书; □4.经营场所平面图; □5.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提供)。 | |||||||||||||
保证申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 |||||||||||||
受理意见 |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住所、生产经营地址为必填项:申请人销售的食品系在生产经营场所以
外自己加工的,应当在“加工地址”一栏中对加工地址予以填写。有外
设仓库的填写仓库地址。
(2)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行选择,申请
类别只能在三个类别中选一项,生产经营项目可多选。
(3)申请单位食堂的填写就餐人数,其他类别可不填。
(4)散装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4.2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登记证(卡)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未有篡改、作假、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如有虚假失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生产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满足生产经营要求,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五、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
七、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八、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按照规定设置标签。
九、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及食品安全状况符合规定要求,持续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十、发现食品或食品原料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登记后不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品种和食品生产经营地址。
十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前或停止经营,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食品安全承诺书》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完善。(白酒和肉制品是部分放开,请让相对人增加白酒(固态法)、肉制品(具体产品)的承诺)
5.注意事项
(1)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2)应当按照登记范围依法生产经营,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6.附录
6.1 法规摘要: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四条、第八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六条。
(4)《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3 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4号)第二条、第三条。
(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7)《关于实施<宁波市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的说明》(甬市监食生函〔2017〕13号)。
(8)《关于全面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联合审批、证照联办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市监审批〔2017〕174号)。
(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三小一摊”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12号)。
(10)《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三小一摊”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市监综〔2017〕257号)。
6.2 国家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