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服务争议调解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20:37:07 来源:北仑区

各相关保险机构、环保服务机构,各参保企业,相关服务争议调解单位:

为解决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服务中的争议,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企业正当合法利益,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营造更好的环境,现委托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联合会三家单位为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服务争议调解机构,承担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服务争议调解工作。请各调解机构按“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建立调解领导组织,健全调解专家库,完善调解组织程序、内容,落实调解人员,积极开展绿色保险服务争议调解工作。

附件:

1.宁波市北仑区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服务争议调解单位

2.宁波市北仑区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服务争议处理办法

3.生态环境绿色保险争议处理流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1

宁波市北仑区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服务争议调解单位

序号

调解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宁波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345号金都

国际大厦804室

余诚

13566028601

2

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A2#11层

李国清

13355906278

3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联合会

宁波北仑区长江南路292号

孔祥华

13757477667

附件2

宁波市北仑区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服务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和规范处理宁波市北仑区生态环境绿色保险争议,保护投保企业、环保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结合《宁波市北仑区生态环境绿色保险环保服务指导细则(试行)》《宁波市北仑区生态环境绿色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和宁波市北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北仑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绿色保险争议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争议,是指投保企业、环保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因环保服务事项导致行政处罚引发的经济补偿争议。

第三条生态环境绿色保险争议处理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生态环境绿色保险争议调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和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协商

第五条投保企业、环保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三者之间就行政处罚责任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协商发起,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两方当事人提出协商申请。收到协商申请,另两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争议协商,由保险机构组织。

第三章 调解

第七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绿色保险争议调解机制,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相应专业机构,组成生态环境绿色保险争议调解机构,协调处理服务环节发生的争议问题。

相关行业协会或相应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调解工作需求,建立生态环境绿色保险环保服务争议调解专家库,每次争议调解应从专家库中相应抽调3-5名专家和环保专业律师,对服务环节责任予以认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应对生态环境绿色保险争议调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争议调解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之间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争议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九条在争议调解过程中,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责任权属及核定金额,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专家署名并加盖组织机构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一条在争议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十二条宁波市北仑区生态环境绿色保险争议调解机构争议调解费用由专家服务费构成,根据参加调解专家的职级等次由争议调解结果责任方支付。

第四章 仲裁及诉讼

第十三条 对争议调解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环境服务争议(纠纷)仲裁,或依法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