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最新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要求,近期我们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推行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的通知》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实际,组织力量修订完善了《餐饮服务“一件事联办”标准及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同时,要着重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此《标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同时规定了民商事务办理区无差别受理窗口受理。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局主动承担牵头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沟通衔接,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二、浙江政务服务网设有“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模块,要真正提高办理效率,必须依托这一模块,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三、此《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修改、办理依据调整的(如省“八统一”标准的发布和修订),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真正实现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同步审批、联合办理,切实提高“一件事”办理效率。
此《标准》由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1日
餐饮服务“一件事联办”标准及操作规程
(试行)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一件事联办”标准及操作规程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开办餐饮服务
适用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批类型
并联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受理机构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应具备的条件
1.有限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3.个人独资企业: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个体工商户: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应具备的条件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2.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顺序合理布局。
3.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4.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提倡采用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5.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应当采用水冲式,并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 及描述 |
材料出 具单位 |
备注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公司的提交 |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公司的提交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市场主体类型为公司的提交)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公司的提交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合伙企业的提交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合伙企业的提交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合伙企业的提交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市场主体类型为合伙企业的提交)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提交 |
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提交 |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 |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加工用水为自备水的,加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申请网络订餐的执行《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自酿酒的,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申请鲜奶吧的,提供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及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
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的,还应提供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 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民商事务办理区无差别受理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申报者可选)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4-8938412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4-12345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国宁波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773号行政中心大楼B座)二楼民商事务办理区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4-8938412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附件:餐饮服务“一件事联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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