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5 20:47:48 来源:北仑区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北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北仑区住建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2019年10月14日

宁波市北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以下简称“五同步”)。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46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学前〔2016〕82号)、《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7〕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仑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条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三条 区教育、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协作配合,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城区学前教育规划。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规划内容,合理布局,确保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镇化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配套幼儿园的设计建设,应严格落实学前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等执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入园需求等相适应,满足本住宅小区和周边适龄儿童入园需要。小区人口4000-5600的设9个班、用地面积4655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3267平方米以上;5600-7500的设12个班、用地面积601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4165平方米以上;7500-9400的设15个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参照12班幼儿园生均面积(以上建筑面积需同时符合建标〔2016〕246号规定)。幼儿园办园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幼儿30人。4000人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就近原则,片区联合建设一所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

第五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时,须在规划条件有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中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出具的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严格审查,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土地时,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根据其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缩、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及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及装修设计的标准、条件、参数及要求应交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装修工程按大于1400元/平方米(包括装潢设计及造价咨询费)标准进行设计,装修设计图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按此标准将已通过质监验收的白坯配套幼儿园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设计及装修。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建筑全部结顶前完成资金转交,视作同步交付。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移交

第八条 开发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和管理办法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征求教育部门关于配套幼儿园的验收意见,对已规划的配套幼儿园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不能同步建设的,整个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整个住宅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检查备案。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验收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区教育行政部门所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一并进行首次登记。

移交过程中应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四章 管理使用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等手续,负责相关教育资源的调配,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确有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必须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公益普惠属性。在优先保障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满足周边居民适龄子女入园需求。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之前已完成审批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了幼儿园配建协议的,继续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配建协议,但在规划方案中要求配建幼儿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建到位。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使用的配套幼儿园,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公共资源,由产权单位、主办单位或个人将正在使用的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对产权已归私有的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并必须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每年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规划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不配合教育部门办理权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等部门不按规定督促、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并交由教育部门重新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