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1 20:16:02 来源:北仑区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优化餐饮服务项目选址,防止或减少因开设餐饮服务项目对公众利益的影响,重点解决住宅小区周边餐饮油烟污染管理中存在的源头失管、职责边界不清、协作配合不顺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关于餐饮业油烟污染管控有关规定,坚持“有诉必查、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的原则,立足控制源头,强化部门监管和协作,对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做到处置到位和长效管控。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北仑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责任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适时开展检查并通报相关情况,落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各类事项。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禁设区域”目录

根据“一法两条例”等相关规定,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等区域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区域(简称“禁设区域”)。

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做好“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协作配合工作,共同形成涵盖详细地址的“禁设区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启动“禁设区域”划定工作

“禁设区域”的划定对象主要分为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

1.新建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住建局函告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完成“禁设区域”目录编制工作。

2.既有小区:依据各街道申请,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发文一批”的工作原则,逐步推进既有小区“禁设区域”划定工作。

(三)分类处置

秉承“严控增量、规范存量、逐步消化、部门联动”的工作思路,对我区餐饮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处置。

1.严控增量

对于“禁设区域”目录发文后的新增餐饮服务项目,各街道牵头组织各基层站所(中队)对“禁设区域”内新增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联合管控。

区住建局督促指导各物业单位在商铺装修前书面告知商铺所有者、经营者不得在“禁设区域”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对照“禁设区域”目录核发餐饮服务类证照,不得向“禁设区域”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发放证照。对在“禁设区域”目录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无法判断是否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时,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贯彻“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查勘,并一次性告知餐饮单位设置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需及时整改到位。

2.规范存量

“禁设区域”目录发文后,对于已在“禁设区域”开设且证照齐全的餐饮服务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权进行分类处置。鼓励引导既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调整业态或向“禁设区域”外转移。

3.逐步消化

对于未取得证照的餐饮服务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对于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行为,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扰民项目,各街道牵头组织各基层站所(中队)进行联合处置,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产生影响。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无明显整改效果的餐饮服务项目,开展联合执法,限制其继续生产经营。

四、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已建房屋是否属于“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用房性质进行确认;对于新开发项目中开发建设单位拟新建的餐饮业服务区域,在项目方案审查阶段,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确定专用烟道的设置位置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预留安装位置,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相关建设标准,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中对餐饮服务用房加以注明;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

(二)区住建局: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及时告知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对新建项目,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对拟建餐饮服务项目必须按要求设置专用烟道等配套设施;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必须书面告知是否可开设餐饮服务项目,并在合同中注明;督促各小区物业公司加强事前监管,严格落实装修备案,对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在装修前发放书面告知书,对不听劝阻的经营户,要求物业及时向所在街道、相关执法部门报送信息。

(三)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禁设区域”划定工作,定期更新“禁设区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提供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管理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对餐饮服务项目是否产生油烟、异味、废气进行认定和解释,并在相关部门有需要时,对餐饮服务项目的油烟、异味、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和认定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和认定;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新开发项目方案审查阶段,对开发建设单位拟新建的餐饮业服务区域,确定专用烟道的设置位置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预留安装位置,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相关建设标准。

(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餐饮服务项目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行为依法查处;对在“禁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依法申请执行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同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新开发项目方案审查阶段,对开发建设单位拟新建的餐饮业服务区域,确定专用烟道的设置位置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预留安装位置,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相关建设标准;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证照”)审核发放工作,从严把好审批准入关口,禁止为“禁设区域”目录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核发证照;对“禁设区域”外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应告知经营户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依法查处未取得证照的餐饮服务项目,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依法申请执行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对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关闭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项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已核发的证照;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禁设区域”的界定和划定工作。

(六)各街道:负责梳理辖区内既有建筑项目信息,适时向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启动“禁设区域”划定工作,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禁设区域”的划定工作;负责辖区内因餐饮服务项目产生矛盾纠纷的协调和维稳工作,必要时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整治;指导发挥社区网格员作用,对新开设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跟踪和引导,对不听劝阻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各职能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为更好地管理和处置餐饮油烟污染问题,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一)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餐饮服务项目过程中,如遇当事人阻挠、抗法或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公安分局处置,由公安分局依法严肃处理。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各部门应当进行初步核查形成基本事实,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收部门应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在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

部门间加强工作联络,明确各部门对口联系的内设机构,并指定1名联络员,加强信息共享,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无缝对接。联络员因岗位调整变更的,所在的部门应当及时指定新的联络员,并及时报其他部门。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为原则、不定期召开会议为补充的会商制度,共同研究在餐饮业油烟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联合执法工作。

(三)落实首问责任制度。对餐饮服务项目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信访实行首问责任制度,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牵头做好答复工作,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遇法律法规调整,本实施意见将及时予以调整。

仑政办100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