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北仑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北仑区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督查是指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区领导批示指示办理情况所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抓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必须贯穿于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的全过程。
第四条 政务督查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协同配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现工作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督促、检查、协调等手段,促进相关问题尽快解决,为推动工作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督查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解决政务督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区政府督查室是开展政务督查的专门机构,负责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做好政务督查的组织实施,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政务督查职能,落实各项政务督查任务,推动全区政务督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区政府督查室可要求督查对象自查,限期报告自查情况;限期整改,限期报告整改结果;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召集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区长批示指示的督查督办。
(三)对区政府工作报告年度主要目标任务以及区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对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办。
(五)对区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交办、督办。
(六)牵头制订区政府年度重点督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督查与落实》的编务管理和区督查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是承担各业务口政务督查的职能科室,根据区政府相关领导要求开展政务督查,落实各项督查任务。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区政府分管领导批示指示和相关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负责区政府分管领导重要部署和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配合区政府督查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督查组,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每次督查任务任命督查组组长并授权,组长作为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督查组可由多个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等参加督查。
第九条 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落实者,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务督查工作安排和下达的督查任务,在规定时间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
第三章 督查方式
第十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有:
(一)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专项事项开展督查,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邀请相关专家,整合各方力量开展联合督查,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网民代表参与。
(二)网上督查。对区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和重要事项,通过区督查系统以批示件、督查件等形式,分解下发给承办单位,按办理要求限期办结。
(三)实地督查。对情况复杂、承办单位落实有难度的督查事项,组织督查组深入现场督查,全面查清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四)会议督查。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和了解各方面意见,协调和督促有关事项的办理落实。
(五)暗访督查。对部分督查事项,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陪同、不露身份的方式,直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实地督查,面对面了解问题、实打实掌握情况。
(六)媒体督查。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舆论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组织媒体开展新闻调查,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程序为:
(一)立项。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在年初组织区级有关部门遴选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编制形成年度区政府重点督查工作计划,报经区政府审定后下发。
(二)审批。对列入年度重点督查工作计划的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会同牵头部门制订专项督查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必要时,报区领导审定。
(三)实施。根据督查方案,区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督查,全面了解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督查报告。
(四)报告。督查结束后,由区政府督查室以《督查与落实》形式形成督查结论,报区政府。
(五)整改。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区政府督查室督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
(六)通报。区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结论和整改情况,对各承办单位办理质量、实效进行评价和通报,并列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政务督查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科室,明确专人负责。要重视政务督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本单位政务督查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要按期办结并提交书面办理情况报告;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提前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并申请延期办理。
第十四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若各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协调。
第十五条 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形成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通过区督查系统上报。办理情况报告既要态度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结论准确,也要用语精炼、文字简短、格式规范、针对性强,必要时使用本级机关正式公文。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统筹管理全区各类政务督查项目,严格执行督查事项审批、报备制度,清理压减,整合归并,控制总量,防止多头、重复、过频督查。对未列入区政府年度重点督查工作计划、临时需要开展的督查事项,由牵头部门报区政府督查室,根据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政务督查开展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加强统筹规范,注重求真务实,精简会议材料,密切联系群众,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区政府将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对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确保政务督查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第十九条 对社会比较关注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民生实事等落实推进情况开展督查,要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开展重要督查活动时,可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参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与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督查激励和督查问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行动迟缓、贻误工作影响全区大局,或者对督查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应付、虚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