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8-11-15 阅读次数: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仑政办〔2018〕96号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北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与预防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应急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北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规定,按照事故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街道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街道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属地街道政府为主,实行属地街道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属地街道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5 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1.5.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1.1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相关行业和领域分管副区长以及公安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安分局(含消防、交警、治安等,下同)、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经信局)、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区环保局、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旅游局、区气象局、属地海事处、区电信局、区供电局、区自来水分公司和事发地街道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做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和指导;
(3)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政府(应急)办公室:承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抢险工作;根据事故的不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各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精神;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区安监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协调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各属地街道政府制订修订和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公安分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火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涉及的刑事案件侦破工作。
(5)区发改局:负责参与、协调油气管道事故处置,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6)区住建局:负责参与、协调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事故处置,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
(8)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
(9)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经信局):负责参与、协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处置,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加工,参与计划编制和调运工作。
(10)区商务局:协调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
(1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12)区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13)区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街道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5)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置工作。
(16)区财政局:负责应急经费的及时拨付和使用监管。
(17)区旅游局:负责参与、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处置,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18)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协助和专家咨询。
(19)属地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等工作。
(20)区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1)区供电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2)区自来水分公司:负责应急救援水源保障。
(23)事发地街道政府:协助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一)火灾事故专业抢救,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抢救,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区安监局、区环保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三)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抢救,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四)民用爆炸物品事故专业抢救,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区经信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五)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按指挥部指令协同配合处置。
(六)非煤矿山事故专业抢救,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七)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事故专业抢救,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国土资源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八)城市燃气事故专业抢救,由区城管局牵头负责,公安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九)特种设备事故专业抢救,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区经信局和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
(十一)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2.1.4 现场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
(4)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向区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街道政府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咨询机构
建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区应急专家组),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2.3.1 区应急专家组组成
由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储运、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消防、其他工贸等各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2.3.2 区应急专家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与预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转报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和区政府,并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4.1.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属地街道政府必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地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街道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采取危险源控制、人员疏散等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公安消防、交警、安监、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4.3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街道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发地街道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请求的,或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提出建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借助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召开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
4.4 应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街道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行动组,各应急行动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区安监局为主负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要求,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分局为主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灾害救援组:由公安分局和区安监局以及事发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计生局为主负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和药品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5)后勤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局、区供电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物资保障、电力保障和通信保障等工作,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救援条件。
(6)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依据《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中有关部门分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属地海事部门为主负责。
(8)善后处理组:区应急指挥部责成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4.5 扩大应急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公共事件,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统一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发生或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地部队的支援。
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区域超出区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区政府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6 安全防护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
(二)救援车辆应服从指挥中心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三)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着如带钉的鞋、化纤衣物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
(四)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五)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4.7 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未设立新闻中心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4.8 应急结束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事故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街道政府负责,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5.2 调查评估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公布调查报告。
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负责牵头处置的应急主管部门要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做出报告。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街道政府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各级政府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本区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局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针对不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加强应急救护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护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药品调度方案。
6.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牵头,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 通信保障
区电信局应协调保障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信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6 物资保障
区经信局应会同区供销社等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生产、储备和应急物资调拨、配送工作。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协调本区域内的救援物资调用。
6.7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6.8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区财政局应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区政府批准。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