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仑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2 00:00:00 来源: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北仑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1.5 事故分级与分类 6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8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8

  2.2 应急指挥机构 8

  2.2.1 渡口应急指挥部 9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0

  2.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1

  2.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13

  2.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16

  2.3 咨询专家组 16

  2.4 应急联动机构 16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17

  3.1 预警处理原则 17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17

  3.3 预警预防行动 18

  3.4 预警支持系统 18

  3.5 预警级别 18

  3.6 预警发布 18

  3.7 事故报告 19

  4 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 19

  4.1 应急救援反应 19

  4.2 预案启动 20

  4.3 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0

  4.4 现场应急措施 22

  4.4.1 碰撞、搁浅、触礁、触碰及浪损事故的应急措施 22

  4.4.2 渡船火灾应急措施 23

  4.4.3 人员落水应急措施 23

  4.4.4 爆炸事故应急措施 24

  4.4.5 自沉事故应急措施 25

  4.4.6 风灾事故应急措施 25

  4.4.7 操作性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25

  4.5 应急响应终结 26

  5 应急救援保障 26

  5.1 通信联系保障 26

  5.2 医疗救治保障 26

  5.3 应急人员保障 26

  5.4 设备物资和资金保障 26

  5.5 信息保障 27

  6 后期处置 27

  6.1 善后处置 27

  6.2 事故调查报告和总结 27

  7 监督管理 28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28

  7.2 监督检查 29

  7.3 责任与奖惩 29

  8 预案管理 2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渡口安全突发事件,保证渡口运营和渡运安全,科学应对渡船在渡运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碰撞、搁浅、浪损、倾覆、人员落水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北仑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北仑渡口水域环境,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北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北仑区渡口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所辖水域渡口、渡船在渡运全过程中发生与渡运有关的Ⅳ级(一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包括因恶劣天气或人为因素发生渡船碰撞、搁浅、倾覆、失控、人员或车辆落水和水域环境污染等险情,以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安全突发事件。

  当渡口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未达到Ⅳ级的条件时,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事发渡口经营者按相应预案进行处置。当渡口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超过Ⅳ级的条件时,报请上级部门按相应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对渡管员、渡工队伍的培训,建立健全全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定期演练机制,有效预防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发生。

  (2)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渡口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水域环境污染。

  (3)就近保障。在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按照北仑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达的救援方案,根据事发地救助力量分布情况,采取就近原则,迅速组织力量,确保在应急情况下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人员、财产及控制水域环境污染。

  (4)统一领导。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援救,对施救船舶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配。

  (5)分级负责。按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应急救援工作责任划分。

  (6)依法规范。应急处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5 事故分级与分类

  (1)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标准及我区渡口实际,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1-1。

  表1-1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等级

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

I级(特别重大)

Ø 造成北仑渡口航道中断或严重堵塞48小时以上

Ø 渡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Ø 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危及5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Ø 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Ⅱ级(重大)

Ø 造成北仑渡口航道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

Ø 渡口遭受严重损失

Ø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Ø 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Ⅲ级(较大)

Ø 造成北仑渡口航道严重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

Ø 渡口遭受较大损失

Ø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生命安全,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Ø 对本区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或超出事发地街道应急处置能力

Ⅳ级(一般)

Ø 造成北仑渡口航道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Ø 渡口遭受局部损失

Ø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Ø 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事故分类: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上交通事故分为: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碰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北仑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应急联动机构、应急咨询专家组组成。

  北仑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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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1 北仑区渡口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2 应急指挥机构

  北仑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渡口应急指挥部),作为区政府下设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北仑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与协调。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渡口应急指挥部可决定设立若干应急救援专业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2.1 渡口应急指挥部

  渡口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北仑区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渡口办)副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大榭海事处处长、梅山海事处处长担任。当发生渡口安全突发事件时,若分管副区长不在,则总指挥由副总指挥依次递补。

  2.2.1.1 渡口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渡口办副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大榭海事处处长、梅山海事处处长担任

  成员:区渡口办(区交通运输局)、区政府办(应急办)、海事处(指大榭海事处、梅山海事处)、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含治安、交警、消防、边防、宁波港公安)、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广电局、国网浙江北仑区供电公司、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渡口村

  2.2.1.2 渡口应急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与结束事故应急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指挥长,做出重大应急决策;

  (2)组织、指挥、协调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势态发展决定请示启动上一级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行动;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负责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2.2 渡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渡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渡口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

  渡口应急办职责:

  (1)提出启动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议;

  (2)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

  (3)检查督促各渡口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4)提出组成区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建议,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动态日常管理工作;向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6)向市级有关部门、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7)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8)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渡口办(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水上搜救、事故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水上搜救应急物资保障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和事故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协助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开展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区政府办(应急办)

  负责协调各渡口应急救援单位、应急救援参与部门之间的行动,负责与区政府及各应急联动部门的沟通,执行抢险救援方案落实,负责事故现场遇难家属的安抚、疏导,协助处理伤亡人员家属与事故责任单位的矛盾。

  (3)海事处:承担水上救援、事故污染水域应急处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调动水上专业社会救援资源参与水上救援;负责水上事故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

  (4)区安监局:参与水上应急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5)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事故现场医疗救助;组织开展对伤员、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负责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6)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公安边防和船艇参加水上搜救活动;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组织,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保障,协调重大应急救援活动的道路交通控制;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爆炸物或危险货物的控制清除,被困人员营救等,事件调查等。

  (7)区委宣传部:负责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宣传报导、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

  (8)区环保局:会同区海事处和有关部门拟订事故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事故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并提供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9)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就近渔业船只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开展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及环境生态损失评估;协助维护事发渡口船舶航行秩序;协助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10)区财政局:负责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1)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信息,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湿度、气压、温度、雨量等气象要素。

  (13)区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设置避灾场所,安置、救助受灾人员;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4)区广电局:组织全区性的渡口突发事件广播电视宣传、制作与播出,客观报导事件过程和应急工作进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国网浙江北仑区供电公司:负责渡口突发事件应急时的供电保障,保持和维护供配电设施正常运作。

  (16)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事发地附近船只和村民在第一时间开展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做好事故责任渡工资质、渡船技术状况等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事故发生渡口村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责成事故发生渡口村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后勤保障;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本预案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救援专业组,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等。

  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渡口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渡口应急办,区渡口应急办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应急救援专业组由区相关部门组建,在区渡口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区政府办牵头,海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各应急救援专业组、应急救援参与部门之间的行动,保持信息沟通;根据渡口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与区政府及各应急联动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应急救援结束后,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2)应急救援组

  由海事处、区农林局牵头,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及户外与水上搜救社会团队等组成,事故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予以协助。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组织船舶进行搜寻救助落水人员,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进行水上应急抢险;负责水面现场控制,监测船舶污染发展趋势,提供事故水域现场信息。

  (3)应急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牵头,区气象局、国网浙江北仑区供电公司组成,事故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予以协助。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应急物资和抢险器材的调运与运输工作;负责水路、公路的运输保障;负责应急通信保障、供水保障和医疗保障;负责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和遇险获救人员安置;负责事发区域的环境监测、气象预报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信息和气象资讯。

  (4)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事故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予以协助。

  主要职责:组织医务人员及急救车辆,携带救援器材、医疗救生器械、急救药品等,迅速赶往现场,开展现场紧急救治工作;负责在现场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及时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联系有关医院,组织受伤人员的转运工作;根据需要,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卫生防疫措施。

  (5)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广电局、区交通运输局、事故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渡口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

  (6)善后处理组

  由区民政局、区安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应急办、海事处、事故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赔付工作,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搜集和整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和资料以及证人证言,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和报告;

  (2)根据现场险情发展情况和应急响应方案的实施效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

  (3)负责清理现场和撤离现场的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

  (4)当险情发生巨大变化时,在能确保降低事故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与环境污染的前提下,现场总指挥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

  2.3 咨询专家组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渡口应急咨询专家组,作为渡口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咨询机构,开展渡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评估渡口突发事件的危害性质及危害区域范围,为制定抢险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4 应急联动机构

  渡口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各相关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根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区域联防队伍:根据需要,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渡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

  北仑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爆炸物或危险货物的控制清除,被困人员营救等。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油港轮驳分公司:在市港口应急指挥部的协调下,在组织拖轮或消拖两用船,参与水上救援。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处理原则

  遵循及时性原则、高效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对渡运过程中人、物、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各方面的异常情况,通过细致的观察、分析,提前做好各种防范的准备,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统一的突发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渡口安全日常监测、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在各渡口的显著位置公布街道办事处、区渡口应急办(白天值班接警电话:86782826,夜晚或双休日、节假日:15958257252)、区海事处(海事救援电话号码12395)等值班报警电话号码,接受来自渡工、目击者和相关知情人的报告,接警后,及时对应急救援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并按程序反馈至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3.3 预警预防行动

  建立完善渡口管理体系,对全区各渡口的水域环境、渡船适航、渡工和渡管员等资料建立渡口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加强渡口、渡运危险源的全面监控,严密监控其安全状态,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4 预警支持系统

  建成全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与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安全救援机构间的及时沟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对应急救援体系的机构和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

  3.5 预警级别

  渡口应急办根据当地海事部门和气象部门强对流(或雷暴)天气预警实行相应的预警级别,渡船运行必须谨慎操作,加强戒备,随时做好停渡准备。

  3.6 预警发布

  渡口应急办要做好突发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及时分析、整理并提出需发布的渡口安全预警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并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后,向社会发布或解除。对特别严重的渡口安全预警信息应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以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多渠道进行。各传媒要主动配合,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7 事故报告

  渡口村在发生(发现)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或向区渡口应急办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各街道办事处接到渡口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经综合分析,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核实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1)初次报告。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渡口村、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及报告时间、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和变换、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渡口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

  4.1 应急救援反应

  各类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参照相应分预案规定执行。尽可能降低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数量、减轻事故的水域污染程度、推迟事故的后果扩散时间。

  Ⅲ级及以上的渡口安全突发事件按相应的等级,分别由市级渡口应急机构、省级渡口应急机构、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进行应急处置,区渡口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的指挥,对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Ⅳ级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2 预案启动

  一旦本区发生Ⅳ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预案启动,区渡口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本预案规定程序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渡口应急指挥部任命,可由到达现场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最高领导担任,或由渡口应急指挥部指派事发现场人员担任,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指挥。

  总指挥到现场听取救援工作汇报后,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部及相关单位进入24小时强化值班,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并与事故现场各救援小组保持密切联系,将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渡口应急办。

  4.3 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1)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报告程序: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当地渡口村和渡管员、街道办事处或渡口应急办、区海事处、安监局——区渡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渡口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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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报告程序

  (2)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程序:渡工按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当地渡口村救援——区公安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海事处调动附近水域船舶进行救援——区渡口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并确定现场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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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3)应急联动机制:区渡口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各单位的应急行动方案,在区渡口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行动。

  必要时,由总指挥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4 现场应急措施

  4.4.1 碰撞、搁浅、触礁、触碰及浪损事故的应急措施

  (1)渡工应保持沉着冷静,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优先保证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2)渡工要维护船上乘客秩序,稳定乘客情绪,检查指导乘客穿好救生衣,服从渡工指挥,保持船身平衡,不得惊扰骚动。

  (3)迅速了解碰撞部位的损坏情况,进水程度和航道周围环境,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如破洞在水线附近,应设法把船倾斜,让破洞露出水面,避免海水不断涌入而造成沉没的危险。

  (5)如本船船首撞入他船腰部,切勿开倒车退出,应继续保持慢车前进,保持两船的接触,借本船首堵塞他船破洞,防止大量进水,延长其沉没时间,并利用两船接触之际,将他船乘客、船员转上本船,同时应尽快设法驶往浅滩使其搁浅进行救助。若他船急速下沉,则应迅速退出船头,以保证本船安全,再设法进行施救。

  (6)如条件许可,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堵漏抢险、泵水等工作。如进水严重、情况危急,应设法尽快靠泊码头或岸边,第一时间转移乘客和船员,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

  4.4.2 渡船火灾应急措施

  (1)渡船发生火灾时,所有渡工要保持镇定,按照查明火情、控制火势、组织救援和检查清理的顺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行动。

  (2)立即发出消防警报,组织全体船员按消防应变部署的分工和职责,各就各位,就近使用船上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3)迅速查明火源,掌握火情,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相应的灭火方案。

  (4)如有乘客或船员困于火场,应立即采取相应抢救措施,如确定火场无人,应关闭通风口和其他开口,停止通风并切断火场电源控制火势。

  (5)如航行中失火,应操纵船舶将火场置于下风或顺风航行或立即停船,根据火情采取相应急措施灭火,灭火时救火者均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灭火,并尽快设法把船驶到岸边或搁浅,尽快撤离船上乘客,保障生命安全。

  (6)现场安全负责人组织扑救的同时向区渡口应急办报告,报告火势的大小及现场情况。

  (7)火灾基本扑灭后,应检查现场,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余火或隐蔽的燃烧物,及时清理,防止死灰复燃。

  4.4.3 人员落水应急措施

  (1)发现有人落水时,应立即大声呼叫:“左舷(右舷)有人落水!”

  (2)立即停车,向落水者一侧操满舵,摆开船尾,防止车叶打伤落水者。

  (3)立即扔下救生圈,以使落水者能够攀附,抛救生圈时,应注意抛在落水者前面或附近水面,切不可对准落水者,以免击伤落水者。

  (4)发出有人落水警报,按规定鸣放或显示信号,并派人向四周瞭望搜寻落水者,过往船舶均有责任协助寻救。

  (5)做好对落水者进行急救的应急准备。

  (6)现场安全负责人组织救援的同时向区渡口应急办报告现场情况。

  4.4.4 爆炸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爆炸时,第一发现人大声呼叫:“XXXX地点爆炸了!”以提示安全,同时报告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断开电源,初步判断爆炸原因,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转移上风方向,切断易燃物输送源或迅速隔离易燃物等。

  (3)如爆炸事故发生在岸上,则组织人员向远离爆炸中心的位置转移。

  (4)现场安全负责人组织扑救的同时向区渡口应急办报告现场情况。

  4.4.5 自沉事故应急措施

  (1)现场安全负责人告诉乘客保持镇静,不能惊慌失措,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

  (2)组织乘客迅速穿好救生衣、救生圈,若没有救生衣、救生圈的,则应以船身或其他能浮动的物体作为救生用具。

  (3)若船已翻沉,不要挤作一团,应该分散撤离船只,游向岸边、岛上或其他救生物(救援船艇等)。

  (4)现场安全负责人组织救援的同时向区渡口应急办报告现场情况。

  4.4.6 风灾事故应急措施

  (1)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最新气象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及时停航或靠岸。

  (2)处于危险地带的人员,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切勿外出。

  (3)渡口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4)切断危险电源,撤离危险地带人员。

  (5)当风力减小或静止时,谨防强风再次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多避一时。

  4.4.7 操作性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1)现场安全负责人紧急抢修导致污染的设备故障,关闭导致污染的设备。

  (2)现场安全负责人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现场情况。

  (3)渡船应配备必须的防污染器材。

  4.5 应急响应终结

  渡口安全突发事件救援及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Ⅳ级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渡口应急指挥部处置,区渡口应急办收到各工作小组确定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报区渡口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救援保障

  5.1 通信联系保障

  区渡口应急办负责修订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通讯录,各成员单位通信资料变更应及时通报区渡口应急办,保证在突发应急时的通信联系。

  5.2 医疗救治保障

  渡口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药品的供应。

  5.3 应急人员保障

  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条件服从区渡口应急指挥部的调遣,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区渡口安全监查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5.4 设备物资和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各渡口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突发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救援设备储备仓库,组建一支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和社会相结合的水上应急搜救队伍,并将人员培训、演练、设备维护、日常运作和水上搜救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5 信息保障

  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渡口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渡口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严格坚持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启动本预案应急反应行动后,由现场指挥部视应急救援进展,指挥相关单位同步开展相应的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安置,对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初步调查,以及各种救援设施和器材的整修、补充和重新配备等工作。

  (2)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

  6.2 事故调查报告和总结

  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部门必须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照片及文字资料于应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渡口应急办。

  区渡口应急办对整个应急反应过程的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对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由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联合事故调查组,对渡口突发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调查,最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区应急办在应急预案修订、演练的前后,应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并不定期的利用各种安全活动向社会大众宣传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

  (2)人员培训:为确保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运行,区渡口应急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以便不同岗位的应急人员都能全面熟悉并掌握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3)应急演练:为提高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反应水平,区渡口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环节之间的通信、协调、指挥等是否符合快速、高效的要求,检验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船艇、救援器材等设备的性能及可靠性。通过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反应各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改完善。

  7.2 监督检查

  (1)区应急办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成员单位按本预案指定的职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及时、到位。

  (2)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3)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区渡口应急指挥部对相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的时效性进行评估,对未及时落实指挥部指令,影响应急行动效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3 责任与奖惩

  渡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北仑区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制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区渡口办根据需要,及时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