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9-13 阅读次数: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北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宁波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北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性事故应急。

  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处理本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事故的定义和界定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科学施救、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1.5事故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 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2.1 区指挥中心

  区指挥中心为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1.1 指挥中心组成:

  总 指 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供电局,以及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

  2.1.2 区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的决定,统一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结束)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 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区指挥中心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2)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受理事故报警,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情况;负责配合相关专业部门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协助街道办事处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区安监局:协助公安等部门受理事故报警,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区卫计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数。

  (6)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8)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有关事故救援物资、设备、器材的储备供应。

  (9)区经信局:协助做好管辖企业的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救援保障。

  (10)区住建局:协助现场指挥紧急调派挖掘机、铲车等设备以及砂石、水泥等物资,组织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

  (1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区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3)区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工作。

  (14)区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和参保人员工伤待遇赔付,会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善后赔偿问题的调解处理。

  (15)区总工会:配合事故发生单位对因工伤亡人员及家属做好工伤认定、安抚、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16)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7)区供电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8)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善后赔偿等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区指挥中心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1 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区指挥中心决定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市、区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区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2.2 现场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指挥中心总指挥决定。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3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灾害救援组: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专业救援单位、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由区安监局任组长。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当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维护交通秩序等工作;由公安分局任组长。

  (3)环境监测组:由区环保局、区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由区环保局任组长。

  (4)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北仑供电局和当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任组长。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负责;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专家技术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任组长。

  (7)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和当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由事发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任组长。

  3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同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质监)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在组织抢救的同时,要严格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后,由区指挥中心总指挥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并上报市级应急机构,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必要时,报区政府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除了启动本预案,还应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 基本响应

  4.2.1 基本应急程序

  (1)接到突发事故的报警后,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应迅速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判定,并同时派员赶赴现场。

  (2)赶赴现场的人员到达后应立即与事故单位或业主取得联系,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并认真查看现场,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区指挥中心。

  (3)区指挥中心根据信息反馈和现场实际情况,由总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汇报。

  (4)区指挥中心决定启动预案后,应迅速通知现场救援行动组的责任人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组职责开展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环境监测、物质保障等工作。

  (5)为避免因不熟悉其设备、工艺、产品、介质等因素而延误或扩大事故势态,应立即通知事故专家组中相关专家到场为指挥提供中心咨询和辅助决策。

  4.2.2 紧急处置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3  扩大应急

  (1)当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建议启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当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市级应急机构报告, 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必要时,建议市级应急机构启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当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事故影响超出区域范围、事态影响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时,及时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区外办、区侨办、区台办等部门负责。

  4.4 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由区指挥中心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与事故发生单位、伤亡人员(家属)及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并研究确定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方案;对所征用的物资和劳务,核定补偿标准、数量,确定补偿日期和补偿办法,报区指挥中心同意后实施。

  5.2 调查和总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市场监管、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及聘请的专家参加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依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2)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3)分析事故原因。

  (4)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批复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立档永久保存。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区指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5.3 环境监测

  针对特种设备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环保局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 保障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要求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并做好物资及资金的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及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名单;

  区指挥中心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应保持通信联络,当有关人员发生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整。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切实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业务培训。区各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活动载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知识,以提高突发事故发生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及时营救、正确操控的能力。

  7.2 预案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提高救援技术的科学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6)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