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非住宅征收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6:20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非住宅征收补助的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宁波市北仑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非住宅征收补助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工业非住宅(含仓储)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北仑区域内购买非住宅房屋,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工业非住宅(含仓储)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仑政办6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