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非住宅征收补助的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宁波市北仑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非住宅征收补助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工业非住宅(含仓储)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北仑区域内购买非住宅房屋,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工业非住宅(含仓储)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