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政办〔2017〕7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各大工程单位:
根据省、市防台预案管理相关要求及我区实际,区防指办对《宁波市北仑区防台风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并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宁波市北仑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7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台风影响规律
1.6. 重点防护对象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2.1.1.区防指应急工作组
2.1.2.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2.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部
2.3.行政村(社区)防汛防旱工作组
2.4.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预防准备
3.2.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3.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3.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3.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4.4.抢险救灾
4.5.社会动员与参与
4.6.应急响应结束
5. 人员转移安置
5.1.总体要求
5.2.转移地点、路线
5.3.转移实施方案
5.3.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3.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5.3.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3.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电力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9.技术保障
7. 善后工作
7.1.灾后处置
7.2.抢险物资补充
7.3.损毁工程修复
7.4.灾后重建
7.5.保险与补偿
7.6.总结与评估
8.附则附件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预防和处置因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保证我区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和《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北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611-2012)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北仑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的台风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置。
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简称台风,本预案统称为台风。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做到遵循规律、依法防台、及时预警、快速响应、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科学调度、保障有力。
1.5台风影响规律
台风的破坏力主要由狂风、暴雨和风暴潮引起。影响我区台风的主要路径及可能出现的最严重态势是:
(1)台风登陆浙江沿海。我区海面最大风力可达15级或以上,沿海地区可达13级或以上,陆域可达9级或以上;过程面雨量200-400mm,部分地区可能400-600mm或以上;沿海最大风暴潮增水可超过2.5m。
(2)台风在浙闽边界到厦门之间沿海登陆北上并穿越我省。我区海面最大风力可达14级或以上,沿海地区可达11级或以上,陆域可达8级;过程面雨量200-300mm,部分地区可能300-500mm或以上;沿海最大风暴潮增水可超过1.5m。
(3)台风紧擦宁波市沿海(东经124度以西)北上。我区海面最大风力可达15级或以上,沿海地区可达13级或以上,陆域可达9级,风力由东向西递减;过程面雨量100-250mm,部分地区可能300mm或以上;沿海最大风暴潮增水可超过2.0m。
1.6重点防护对象
(1)水库、山塘、海塘、水闸、堤防、泵站、河道、溪坑等防洪(潮)排涝工程设施;
(2)海上船舶、港区和沿海生产作业区域;
(3)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危险区域;
(4)城镇、农村低洼易积水区域;
(5)学校、旅游景区、农家乐(民宿)、地下工程设施、建筑工地、隐患房屋和工棚等场所;
(6)易被大风吹倒的高空构建物、户外广告牌、铁塔电杆、行道树、蔬菜大棚等设施;
(7)危化企业、大型工矿企业、交通道路;
(8)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点设防的区域和设施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防台风工作。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指挥防台风工作,决定启动(结束)防台风应急响应,下达抢险、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等。区防指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人武部部长(或政委)、区委办、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及区气象局局长等担任。成员由具有防台任务的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区防指的办事机构为北仑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设在区水利局,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
2.1.1区防指应急工作组
设立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协助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开展防台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应急工作组在区防指领导下工作,当区防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1小时内向区防指派驻工作人员(设A、B岗,轮岗时须将工作交接清楚,每组牵头部门负责签到)。
应急工作组分为综合组、预警调度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五个应急工作组:
(1)综合组
由区委办、区府办、区应急办、水利局和民政局组成,牵头单位:区府办。
主要职责:掌握全面信息,当好领导参谋,负责应急响应等级、紧急防汛期的认定,按照预案执行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及时将上级通知报告区防指领导,及时将区防指指令传达到街道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员转移、船只避风、受淹受灾、人员伤亡等数据统计,掌握各集中安置点情况;协调应急车辆、设备等调用;接待安排上级检(督)查组。
(2)预警调度组
由区水利局、气象局、国土资源分局、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和梅山湾建设管理中心组成,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主要职责:负责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灾害等信息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密切监视河网、水库蓄水动态,掌握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对河网、水库、梅山水道实施科学调度。
(3)抢险救援组
由区人武部、公安分局、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以下简称“经信局”)、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环保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供电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北仑海事处、穿山海事处、梅山海事处、电信局、中国移动北仑分公司以及中国联通北仑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牵头单位:区人武部。
主要职责:负责各类出险工程、设施的抢险救灾;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设备等调用;负责抢险物资、设备的调用;协助街道转移、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的防台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负责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重要防台部门的供电、通讯,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通信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
(4)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和气象局组成,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牵头各媒体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对外发布汛情、灾情通报;积极宣传防灾避险知识,报道防台抢险救灾先进事迹,引导社会舆论;接待新闻记者。
(5)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教育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保证防台风期间应急指挥中心、行政大楼等正常办公条件。
2.1.2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见附件一。
(2)成员单位的基本工作要求:建立本部门防台风组织,明确防台风工作责任及分工;按照各自职责制订防台风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制度;自觉服从区防指统一指挥与调度命令,并迅速贯彻落实;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保持昼夜通信畅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不安排外出,在外地的应及时赶回岗位;按时完成区防指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防台救灾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有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并根据实际承担的抢险救灾任务储备相应的抢险救灾物资。
(3)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重大专项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台风工作。
1)船只安全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渔船(含休闲渔船)安全避风管理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在台风较大影响前确保渔船及时回港避风或驶入安全区域,当避风船只抗风能力低于预报风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将船上留守船员全部撤离上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货运输船舶(包括危险品运输船)的安全避风管理工作;海事部门负责做好区内水域客、货船舶、工程船舶、长期停运船舶和通航水域的防台风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船主做好已下水无动力船只落实防风防漂移措施;经信部门负责船舶修造企业及岸上无动力船只的防台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防台安全措施;街道负责当地非通航水域的渡口渡船和农用船、个体船及其他街道船只的安全避风管理,应做好上述船只的调查统计,落实防台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并逐船跟踪管理。
2)危化企业与危化品管理。危化品从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是危化品防台安全的责任主体。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危化品从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防台安全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危化品防台安全管理及事故抢救;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危化品运输车(船)的防台安全管理;交警大队、海事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危化品运输线路管制;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危化企业、排污企业,防止防台期间环境、水体次生污染事故;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危化品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物资的供应及调配。
2.2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防指”)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当地的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党委、政府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防台检查,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处理和整改影响防台安全的各种隐患;根据水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好各级防汛防台责任人及水利工程巡查员;建立和健全各类防汛防台抢险突击队;编制完善防台预案和各类人员转移预案。根据台风灾害影响程度及上级指令,及时转移各类危险地段群众,并落实好后勤保障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防指如实上报;及时组织群众修复水毁工程和设施,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安排好灾民生活,安定群众情绪。
2.3行政村(社区)防汛防旱工作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行政村(社区)防汛防旱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遇到与上级防指失去通信联系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我防救。
2.4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大工业、大项目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区防指挥的指令和预案,做好本单位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遇到与上级防指失去通信联系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我防救。
3.预防预警
3.1预防准备
(1)防台准备。组织动员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责任制,完善工程体系和预案体系,落实抢险救灾队伍物资及其他应急保障措施,开展防台宣传、培训和演练。
(2)检查整改。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面进行汛前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防台准备工作和薄弱环节,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整改。街道、村级基层组织在年初进行自查,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区防指组织重点抽查、专项督查。
(3)落实责任。按照行政首长责任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全面落实防台责任人,明确职责,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4)演练培训。广泛开展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全民防台减灾意识和自救技能,提高基层防汛工作人员防汛防台业务水平。
3.2监测与预警
台风及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警包括台风、暴雨、潮位与海浪、江河洪水、山洪与地质灾害、内涝灾害及水利工程险情等。气象、海洋、水利、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负责暴雨、洪水、潮位、地质灾害、城市雨涝、工程险情等台风灾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信息和监测预报成果。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台风动态和台风预警信息发布,做好台风路径、风、雨等实时情况报告和趋势预报;海洋部门负责海浪与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实时降雨、江河洪水和水利工程放水及险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指导街道、村(社区)建立完善“群测群防”三级监测预警网络,做好山洪灾害的巡查监测和预警工作;国土部门督促指导街道、村(社区)建立完善“群测群防”三级监测预警网络,做好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和预警工作。住建、城管、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内涝的监测预警,主动向市民发布积淹水区、道路积水、危险路段、交通管制、供电供水等动态信息。基层防汛组织要落实巡查预警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做好巡查监测预警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监测资料和预报成果,研究确定台风预警等级、区域以及防御对策,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及相关责任人发出警报,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台风动态。台风预警等级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级。其含义分别为: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并可能持续。内陆平均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 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达到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 并可能持续。内陆平均风力达到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并可能持续。内陆平均风力达到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1)预警信息全覆盖。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快速传播、受影响范围全覆盖”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防台风预警机制。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警报等方式,及时向影响区域发布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信息,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防灾信息,充分发挥公众自觉防御作用。
台风预警和防台救灾信息发布与传播按附件二要求执行。
(2)合理预泄预排调度。根据雨情、水情预测预报和水库水闸河网水系控运计划及下游泄洪条件,在认真分析水库、河网泄洪与拦蓄能力的基础上,水利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预泄预排方案,及时组织水库、河网预泄预排,并尽可能与下游错峰调节。在台风影响前,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汛限水位以下,病库限制蓄水,险库实行空库运行。当工程泄洪或大流量放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泄洪放水预警方案提前向下游受影响地区发出预警,有关区域的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地段的人员财产转移等相关工作。
(3)组织人员避险转移。详见第5章。
(4)加强应急值班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指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关注防台风动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建立健全防台风信息
共享机制,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各街道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全面掌握防台工作动态及受灾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情况;有关突发险情、灾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省和市防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汛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台风登陆成灾后,各街道防指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台风洪涝灾情,民政、农林(海洋渔业)、交通运输、通信、发改、经信、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及时做好灾情的调查审核工作。防台抗灾信息由各级防指审核和发布;对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台风洪涝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各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和联系。
4.2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我区防台风应急响应共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其应急程度相应为戒备级、防御级、紧急防御级和特别紧急防御级。较高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包含较低级别应急响应行动的所有内容。
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级别调整由区防指决定,响应等级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降雨量级、风暴潮、洪水风险等预
报情况及防御能力、灾害程度等情况研究后确定。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等如表所示。
表4-1北仑区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响应 等级 | 应急 程度 | 启动参考条件 (台风预报预警要素) | 启动 程序 |
Ⅳ级 | 戒备级 | 发布台风海上警报或台风蓝色预警信号,预计台风可能影响我区。 | 区防指办决定启动 |
Ⅲ级 | 防御级 | 发布台风警报或台风黄色预警信号,预计台风可能对我区有较大影响。 | 副指挥或授权区防指办决定启动 |
Ⅱ级 | 紧急 防御级 | 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或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预计台风可能对我区有严重影响。 | 指挥或授权副指挥决定启动 |
Ⅰ级 | 特别 紧急 防御级 |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台风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我区可能受台风正面袭击或有特别严重影响。 | 指挥决定启动 |
街道防指根据上级防指响应等级和当地实际情况,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同时报告区防指。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可能险情灾情:沿海海面出现大风大浪,出海船只有危险。
防御重点:出海船只安全避风,做好江河湖库水位调控。
(一)区防指应急响应:区防指办主任带班,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视情况发出对应台风海上警报的防御通知,做好下一步进行会商部署的准备。区防指办及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国土、住建、城管部门加强24小时值班和监测,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防指领导报告。
(二)各街道应急响应: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防指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变化,部署防台和抢险救灾等相关工作。
(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
(1)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国土、住建、城管、交通运输部门等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其他防指成员单位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2)气象部门及时将台风预报消息,报送各级党委、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向公众发布。
(3)区防指办及时向区防指发送预警信息; 区防指办和水利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对水库、河网实施科学调度,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各水库、海塘、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安排防台值班,组织开展防台再检查和再落实,并加强巡查,提前作好相应准备;
(5)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向海上作业船只发送台风消息,做好出海船只与人员统计,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避风返航准备。
(6)住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隐患房屋、临时建筑物、脚手架、塔吊等进行安全检查。
(7)城管部门组织力量对高空设施、户外广告牌等进行安全检查。
(8)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运输船舶(车辆)做好防台的准备;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行道树和施工现场脚手架、简易房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9)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
4.3.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可能险情灾情:沿海风力较大,海上(海涂)作业人员和非标准海塘内人员有危险,局部海塘可能受损;局部地区有大雨、暴雨并可能持续,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发生局部险情,低洼地段可能积水受淹,小型水利工程、低标准公路、低标准房屋(工棚)及园林绿化、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防御重点:海上、滩涂和非标准海塘内作业人员安全,低洼地段防涝,关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安全。
(一)区防指应急响应:区防指副指挥坐镇指挥,视情况组织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国土、旅游、城管、住建、交通等重点部门会商,分析防台形势和可能灾害,明确防御重点,对应台风警报发出进一步防御通知;掌握船只避风、人员转移、抢险队伍组织、防台物资准备等防台动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防指指挥报告。必要时,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
(二)各街道应急响应: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防指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的变化;根据预案做好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海塘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以及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山塘)、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和抢险救灾
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区防指。
(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指的指令,协助有关各街道实施防台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各单位防台和抢险救灾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区防指。
(2)区防指办和水利、气象等防指成员单位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各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巡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3)加强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溪坑等防洪工程设施和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巡查,水利、交通、住建、公建中心等有关部门抓紧对险工险段、在建工地落实防台风应急措施;水利和各街道组织做好水库、山塘、河网等水利工程的调度。
(4)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部署并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人员的防风避风工作,督促加固鱼排网箱等海上设施,加强港口、航道、避风港船舶的安全管理;做好海上避风船员和海上及滩涂施工作业、海塘外及其他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5)农业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对成熟的农作物组织抢收抢护;海洋渔业部门组织海上船只进港避风,加强避风港管理,督促街道撤离海边养殖人员;
(6)国土部门做好防范小流域地质灾害准备,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巡查预警,并督促街道做好受威胁人群的转移准备工作。
(7)住建、城管、旅游等部门按其职责检查落实隐患房屋、工棚、高空设施、建筑工地、低洼易涝地段、市政设施、行道树、广告牌、风景旅游区等防御措施,暂停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关闭滨海涉水等野外游乐设施,及时疏散人员,做好应转移人员撤离准备工作。
(8)住建、水利、交通、城管、公建中心等部门通知在建工地人员注意避风,在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做好临时建筑物和建筑设备加固。
(9)各级抢险队伍做好参加防台抢险的准备并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台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10)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地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做好公路、水运、在建交通工程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调整客运班次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1)经信、安监、环保、教育等部门检查指导沿海修造船企业、危化企业和学校校舍的防台安全措施落实;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12)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台工作。
(13)卫生部门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准备抢救受灾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准备工作。
(14)宣传部门指导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台提示,做好防台工作宣传。
(15)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街道做好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海塘外、非标准海塘内和可能出险标准海塘内的各类人员撤离,以及其余风险区人员的撤离准备工作。
4.3.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可能险情灾情:船只在避风中可能出现险情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低标准海塘受损毁;小流域堤防、堰坝等水毁严重,水库、海塘、堤防等防洪(潮)工程可能出现险情;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低洼地内涝受淹;公路桥梁和电力通信线路遭受损毁,部分交通、供电和通信中断;低标准房屋易损坏或倒塌;城市基础设施受到较大损坏;灾害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并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防御重点:水上船只及人员和沿海、沿江人员安全;加强水利工程巡查与抢险;危险区域、危险地段人员避险转移;做好山洪与地质灾害防范;确保水库、海塘、堤防安全,做好水库河网科学调度和平原防涝工作。
(一)区防指应急响应:
(1)区防指指挥坐镇指挥部,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与安排,对应台风紧急警报发出进一步防御通知,并向灾害发生或影响的主要地区派出工作指导组督查指导相关工作。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各组长坐镇三防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开展防台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2)区政府或区防指发出人员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督促各街道在规定的转移时间内,按照人员转移方案组织人员及时、安全转移,保障转移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所需。
(3)各级领导深入防台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和检查指导工作。必要时,区委办、区府办发出防台紧急通知。台风严重影响地区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二)各街道应急响应: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各防汛防台责任人和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岗到位,由街道防指指挥或街道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工情变化;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涝)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和抢险救灾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区防指。
(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指的指令,协助有关街道实施防台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区气象、水利、海洋、国土部门加密动态测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区防指办和水利部门及时掌握台风动向,及时掌握水库、小流域、重要江河、平原河网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并及时发出预警。对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灾情,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4)区人武部、驻北仑部队和各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或处置状态;防台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海洋渔业、海事部门进入紧急防风状态,进一步督促落实船只避风和海上人员上岸,防止船只走锚、碰撞;除必要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撤离上岸;协调抢险救灾船艇及人员做好海上险情救助。
(6)国土资源部门具体部署地质灾害工作,密切掌握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7)住建部门组织做好城乡隐患房屋、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单
位和业主做好防台工作;城管部门加强对市政设施和低洼易涝区域的巡检,组织应急抢险抢修队伍待命。
(8)区住建、公建中心、水利、交通、城管等部门停止在建工程施工,进一步检查防台风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9)交通部门组织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对台风严重影响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简易工棚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做好人员、物资转移的交通工具保障工作。
(10)经信、安监、环保部门监督指导在建重点工程、工矿企业特别是危化企业、修造船企业等做好防台工作。
(11)农业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设施农业和畜牧场舍等防台风应急措施落实,督促街道转移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供电部门做好供电设施防护和抢修,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点和应急供电。
(12)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统计各地灾情。
(13)卫生部门组织做好卫生应急各项准备,组建医疗救援应队伍,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及时救治灾伤人员。
(14)交警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应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
(15)公安部门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通过110指挥中心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16)旅游部门及时通知各旅游景点,台风影响地区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游览船只等运营;检查受台风影响地区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抵达安全地带。
(17)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设施防护和抢修,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18)教育部门及时向学校通报台风预警信息,幼儿园、托儿所停课,指导中小学视情况停课,停止所有户外教学活动。
(19)宣传部门指导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
息和防台提示,做好防台工作宣传,各通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3.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可能险情灾情:遭受严重的风、洪、涝、潮灾害,城乡大面积内涝受淹;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可能发生沉船或水上交通事故,避风港船只受损;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交通、供电、通讯设施损毁严重,重要运输、供电、通信线路中断;相当数量的房屋受损,城市基础设施受损严重,城区运行受到严重影响;灾害造成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因灾发生人员伤亡。
防御重点:组织应急抢险,解救洪水围困或突发险情影区域内人员,必要时扩大人员转移范围及对象,视险情灾情实施紧急转移;做好水库、江河洪水调度;加强山洪与地质灾害防范;防范城区内涝水淹;保障交通干道和通信畅通。
(一)区防指应急响应:
(1)区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况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区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区上下全力做好防台工作。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各组长以及区人武部、水利、气象、国土、公安、住建、城管、海洋渔业、交通等部门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协助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开展防台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2)区政府或区防指再次发出人员转移命令,督促各街道在规定的转移时间内,组织人员及时、安全转移。再次落实各项防台措施,必要时可视情实行停工、停业、停区、停运、停课和交通管制等非常措施,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二)各街道应急响应: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部署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预案和区防指指令转移风险区域群众,做好已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塘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
(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台抢险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防台抢险措施。
(2)各有关部门协助、督促各街道再次检查落实职责范围内人员转移情况,所有应转移人员按规定时间全部转移到位,并防止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台风、暴雨引发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3)水利部门根据降雨实况和预报,组织做好水库、江河洪水调度,必要时下派专家组监督指导重要水库、重点区域的洪水调度;遇发生重大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4)海洋渔业、海事部门加强避风船只的安全监管,防止船只撞击搁浅或走锚漂移;在预测15级以上风力袭击时,船上留守顶浪的船员应全部撤离上岸;协调救助力量,及时组织水上应急救助与处置。
(5)交通、住建、国土、供电、城管、教育、旅游、公安、安监等部门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和台风及次生灾害易发区域、危险地段的巡检与排查,重点防范台风暴雨带来的山洪、地质灾害、内涝等次生灾害,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险情;根据区防指总体部署或指令,指导各地实施停运、停工、停课、停市、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6)民政指导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卫生部门随时组织医疗救护。
(7)区人武部、驻北仑部队按照区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8)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及时开展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确保通讯通畅。协助区政府及区防指做好防台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4抢险救灾
(1)出现台风及其次生灾害后,区防指与事发地街道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建议,供当地政府或区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级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海塘、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等实施。
(4)处置台风灾害和险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5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台风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时间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党委或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协调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台抢险。
4.6应急响应结束
(1)区气象台发布更新台风预警信号,或台风逐渐远离我区,水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区防指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直至结束应急响应。
(2)各街道防汛指挥部根据当地台风影响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3)依照有关防汛防台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灾情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早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人员转移安置
5.1总体要求
(1)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2)街道和村(社区)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企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指令,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灾害或者因灾造成通信、交通中断等紧急情况下,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可按照预案主动自行实施人员转移。海洋与渔业、国土、民政、住建、交通、城管、海事、公安、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落实各街道做好相关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3)对于台风严重影响发生在白天的,必须在区防指规定的时间内撤离完毕;对于台风严重影响发生在夜里的,必须赶在天黑之前(下午6时前)撤离完毕。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可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4)各街道防指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深入开展应转移人员调查,并登记在册,及时做好变动更新,重点是流动人口的掌握,在进入主汛期后要再进行逐一核对,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5)各安置点要做好人员接收登记工作,统计汇总人员转移安置有关数据,在警报解除前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及时向安置群众公布灾情,宣传普及防灾避险知识,稳定转移人员情绪,杜绝谣言散布,维护安置点秩序。街道防指要加强对各安置点的巡查,了解掌握动态,及时报告区防指。
5.2转移地点、路线
(1)转移地点、路线确定以就近、安全和便于转移为原则。各街道在住建、民政、农林、教育、文化等部门协助下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安置点应挂牌并通过明白卡告知、登报等方式公布,明确安置点负责人、工作机构、联系电话,建立安置点管理制度;每年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
(2)每年汛前各街道防指制作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机、安置地点、转移安置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发放到各户,并制作标识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5.3转移实施方案
防台过程中,区防指根据转移实施方案和实际险情,发布人员转移安置指令(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发布指令),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实施梯度转移。
5.3.1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防台风 Ⅳ级应急响应时,出海船只进港避风、在外船只逐一联系,就近避风,进入安全区。
5.3.2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时,下列风险区内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转移: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海塘外的全部人员,非标准海塘内人员,可能出险的标准海塘内人员,海上施工作业人员,滨海和海岛旅游区、海滨浴场和其他海上休闲娱乐场所的游客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其他风险区应转移人员应做好转移准备。
5.3.3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1)当预报台风将登陆或者严重影响本区域以及预报风暴潮灾害将严重影响本区域时,下列风险区内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转移:进港避风船舶上除了抗台操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当台风将严重危害船舶安全时,船上人员应当全部上岸避风);居住在隐患房屋、简易房、工棚、抗风等级低的迎风房屋等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及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等附近的人员;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2)当同时发布强降雨预警时,下列风险区内危险区应转移人员在强降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库、山塘下游以及低洼区易受洪涝围困的人员;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人员;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必要时可提前转移部分警戒区内人员。
5.3.4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所有可能出险区域内应转移人员应按规定全部转移。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营运企业负责保障雨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完整传递,确保党政机关、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信畅通。遇突发事件,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水利部门负责水情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水情、雨情、风情和报汛信息实时数据库的升级、备份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应确保防台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发布。
6.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防汛抗台抢险的重要力量。人武部、公安及当地党委、政府要做好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成的应急抢险队伍的协调保障工作。在防汛抗台抢险期间,各街道办事处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应当组建专业抢险队伍,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防台救灾工作。
(3)应急队伍调动程序:一是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4)驻军部队的调动程度:由区防指提出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区防指提出抢险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6.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救灾的顺利进行。
6.4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指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台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储备和管理,并统一调配。
(2)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涝、潮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浙江省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落实本级、本单位储备和专业储备,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区防指的紧急调度。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6.8资金保障
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金的落实和信贷。
各街道应每年预留一定的经费保证防台抢险救灾应急需要,并监督使用。
6.9技术保障
各级防指应加快和完善防台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防汛防台抢险能力。
从区防汛专家资源库中挑选相关专家,组成防台和抢险救灾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洪水调度和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及方案优化等咨询。
7.善后工作
7.1灾后处置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协同街道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水利部门协同街道组织对影响当年防台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防洪排涝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汛情、台风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2)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台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4)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农业部门负责水害灾区群众的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做好排渍除咸,洗苗追肥,田间管理等,开展生产自救。
(6)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校舍修复、正常复课等工作。
(8)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等救灾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9)通信、水文等部门分别负责对遭受毁坏的涉及通信、水文等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10)各级防指要及时总结防台抢险的经验教训,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根据灾害中暴露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预防台风灾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区防办及时掌握防台救灾情况,统计灾情,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汇报。
7.2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防台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损毁工程修复
明确水利、住建、供电、交通、通讯、民政、农业等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的具体要求,应急修复应结合灾后重建与永久修复要求进行。
对影响当年防汛防台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排涝工程应力争在下次台风、汛情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供电、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的各街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保险与补偿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各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6总结与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并规定审核程序,及时上报区防办。
8.附则附件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牵头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街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修编)防台风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防指办备案。同时指导并督促行政村(社区)、所属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
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修编)本部门的防台风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防指办备案。
其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防台风应急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相应同级防指办备案。
区防指办应适时组织预案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区政府批准。防台风预案操作手册根据每年防汛防台相关责任人名单及联络方式、受台风暴雨威胁区范围居民分布情况及需转移人口数量、需回港避风船只等情况变化,每年汛前及时更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防台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对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2)对防台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