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北仑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区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加强监督、参政议政,发挥建议提案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北仑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是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畅通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渠道,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本规则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参加各级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在区政协委员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需答复的提案。
第二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四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五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办理和答复。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
第六条 顾全大局的原则。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代表区政府行使职权,在办理和答复中要始终站在区政府的立场,胸怀全局。要各尽其职,互相配合,不准推卸责任。要本着对代表、委员,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答复和落实办理事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关,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工作;各承办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分工办理,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经办。
第八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领导阅批意见,交由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办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函复上级交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原则上由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并答复。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可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组织协调办理。
第九条 凡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问题内容和部门职责确定主办、协办单位协同办理。对问题复杂、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情况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主办、协办单位。
协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协办单位要进行联合办理,由主办单位牵头,召集相关协办单位采取共同上门面商、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办件后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汇总梳理各协办单位意见后,统一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
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主办、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领办。对政府系统办理的每个建议提案实行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明确分管的区政府领导;另外,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确定的重点督办件,选择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建议提案,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领导进行重点领办。
对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重点督办和区政府领导重点领办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应作为办理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调研协调,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办理成效。承办单位应在答复代表、委员之前,将答复函先报领办区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答复代表、委员。
各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对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重点督办和区政府领导重点领办的建议提案,要成立由分管区政府领导牵头,主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主办、协办单位参与的办理工作小组,制定办理方案,认真开展办理工作;其他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参与成立办理工作小组,研究制订办理方案。
第十一条 交办。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政府系统办理的区本级建议提案的交办组织工作,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和各单位工作职责,交由具体承办单位办理。
交办一般通过区建议提案办理系统进行网上交办。
各承办单位必须对交由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逐件进行研究。对属于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进行签收,并认真开展办理工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正式交办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退回,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十二条 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主要负责人要逐件阅批,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办理工作,保证办理工作有序开展。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必须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一般安排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三次面商,及时听取和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处理,对代表、委员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面谈。
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具备解决条件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采纳,抓紧落实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制订计划,逐步解决;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超越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解决。
第十三条 答复。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作出答复。建议提案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迟,但答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承办后6个月。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态度要严肃认真,文字要简洁明了,语气要诚恳有礼,统一以文件格式拟文、编号、打印、盖章成文,行文要符合公文处理的规定和格式(见附件2、3)。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重点督办和区政府领导重点领办的建议提案答复件,须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区政府领办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后发文。答复代表、委员的同时,应通过区建议提案办理系统上传答复意见。
答复件成文后分别送至区政府办公室2份、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5份、区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统一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寄送每个署名的代表或委员。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第十四条 归档。建议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期间,每月26日前对承办工作作一次检查,并将办理情况进度通过区建议提案办理系统反馈至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查,代表或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办理期限为重新交办后的一个月之内。经再次办理仍为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办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规定每年的11月份对本年度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开展“回头看”活动,重点对办理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和督查,特别是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问题,要制定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落实后,再次向代表、委员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与区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和代表、委员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情况。年度办理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向区人大和区政协汇报、通报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政务督查和建议提案有关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全区建议提案年度办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在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并予以政务督查考核加分;对办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政务督查考核扣分。
第六章 其它办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 代表、委员在视察工作、专题座谈会、接待日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区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区政府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对此类意见建议,应与代表、委员在大会期间所提建议提案同等对待,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二十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过程和内容应主动公开,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北仑之窗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等媒介进行公布,主动接受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办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处置,并向代表、委员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仑政办〔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