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07-06 阅读次数: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北仑区地震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地震灾害分级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街道(镇)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3.2 震情速报

  3.3 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Ⅰ级、Ⅱ级、Ⅲ响应

  4.3 Ⅳ级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搜救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情况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5.10 发布信息

  5.11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总结

  6.3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制度建设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9 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习

  9.2 监督检查

  9.3 奖惩

  10 附则

  10.1 编制部门

  10.2 解释部门

  10.3 实施时间

  北仑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4〕42号)、《宁波市地震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4〕236号)、《宁波市北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地震灾害和区外发生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1.4.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4.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4.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4.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区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地震应急时,要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紧急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确保社会稳定。

  1.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地震灾害的伤亡程度、损失大小、影响范围和应急资源等因素,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

  1.5.3 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基层、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广泛参与,部队发挥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直接担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办负责人、区科技局局长、区人民武装部负责人、武警宁波北仑中队负责人。

  成 员:区科技局、区人武部、武警宁波北仑中队、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办(应急办)、区发改局、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广播电视中心、区开发导刊编辑部、区卫生计生局、区审计局、区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区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外事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人防办、北仑海关、区检验检疫局、北仑海事处、区金融办、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电信局、中国移动北仑分公司、中国联通北仑分公司、团区委、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事发地街道(镇)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必要时,增加其他区级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区科技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4)根据震情和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视震情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

  (5)部署和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街道(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6)协调和安排驻仑部队、武警部队及公安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区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7)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8)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9)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10)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11)视震情灾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2)颁布临时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3)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它任务;

  (14)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

  (15)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主任由区科技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区级地震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宣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责任与措施落实;

  (3)督促指导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组织或参与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及新闻发布和震灾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街道(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

  (6)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工作机构

  区指挥部可视情况和应急需要,依托各成员单位设立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御组、治安维护组、涉外事务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专项工作组(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

  2.4 街道(镇)指挥机构

  街道(镇)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街道(镇)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区科技局、有关街道(镇)要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监测台站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地震台网正常运行。

  3.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科技局负责联系省、市地震局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街道(镇)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震情监视组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告市地震局,并续报有关情况。较大以上地震灾情,区政府及时报省、市政府。

  发现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伤亡、失踪或被困,所在街道(镇)上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地震灾害事件,区级层面应对工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II级、III级响应,分别在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区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区指挥部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提高相应响应级别。

  4.2 Ⅰ级、Ⅱ级、Ⅲ响应

  4.2.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区级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侦察和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机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4.2.2 街道(镇)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3 区级应急处置

  根据区科技局的建议,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III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区指挥部设立专项工作组,派出现场指挥部,先期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或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报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部署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协调区人武部、驻地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区公安消防大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人员;

  (2)部署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

  (3)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部署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部署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做好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省、市指挥部联络畅通,及时报告信息。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分别决定启动Ⅰ级(Ⅱ级、III级)地震应急响应后,在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4.3 Ⅳ级响应

  4.3.1 街道(镇)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街道(镇)迅速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区政府启动IV级地震应急响应后,按照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4.3.2 区级应急处置

  区科技局或灾区所在街道(镇)提出启动地震应急IV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IV级响应,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需要支援的建议,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或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报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立即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区人武部、驻地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区公安消防大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人员;

  (2)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抢通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根据灾情,部署开展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抢修、受灾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等应急工作;

  (7)配合省、市地震部门派出的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宏观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分析判定地震趋势;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0)组织区级有关单位、非灾区街道(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请求上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及毗邻县(市、区)的支援;

  (12)及时向上级政府工作报告灾情及救灾进展信息;

  (13)其它重要事项。

  必要时,区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部署开展以下工作: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区指挥部工作部署;根据灾区所在地街道(镇)请求,协调有关单位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区内抢险救援队伍的救援、救灾行动;接收、协调区外支援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协调公安、交通、铁路等单位和其它街道(镇)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协调相关单位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区指挥部部署的其它任务。

  5 应急处置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各方面的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全力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街道(镇)、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区科技局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组织开展余震监测及震情趋势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证抗震救灾车辆通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街道(镇),通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发布信息

  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5.11 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应急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期工作,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

  6.3 恢复重建

  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地震紧急救援队,并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重点发展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建立动态救援人员档案,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公安、消防、工程、医疗、志愿者等队伍是地震灾害的先期抢险救援队伍。

  7.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地震、工程、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并建立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依托省、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在地震发生时,迅速判断地震的规模、影响范围、损失等情况,并据此提出一系列应急方案,为实施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地震应急所需的信息及对策;为区政府科学决策,处置突发地震事件提供指挥技术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灾区街道(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组织协调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储备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粮食的应急供应。区民政部门指导灾区救灾工作,组织接受、下拨救灾物资。

  区民政、商务等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并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地震灾害损失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街道(镇),区财政根据受灾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7.4 制度建设保障

  区指挥部要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制度等。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机制,完善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7.5 基础设施保障

  区电信局、中国移动北仑分公司、中国联通北仑分公司等单位,在地震应急期间,保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保障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与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区政府与市政府之间的通信畅通。

  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和保障指挥部广播电视信号畅通。

  为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参与应急的负责同志必须给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便于即时联系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如有改变,应及时告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

  区公安、交通(铁路、海事)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交通运输保障。交管部门应本着平震结合的原则,组织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并建立应急交通工具动态数据库。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运输设施和装备,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应急卫生救援梯队,及时提供现场创伤医疗救治、疫情处置的基本设备;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需要,区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院前急救、后续救治和心理咨询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恐惧心理。各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7.6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属地为主、平震结合的原则,区规划、住建、人防等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镇)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地震紧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配备供水、供电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能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有感地震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也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区政府应急反应:

  (1)区科技局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确定有感范围,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区政府,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传言,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传言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各街道(镇)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传言波及的范围、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科技局。

  (2)区科技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传言对社会的影响情况,联系省、市地震局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开展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区科技局关于地震传言情况的汇报,部署科技、宣传、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传言。

  (4)如事态严重或加剧,可请求省、市地震局派出工作组赴传言发生地区,协助当地政府平息谣传,有关街道(镇)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5)传言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严格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6)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落实传言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传言发生地的街道(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区应急办,并抄送区科技局,由区应急办负责将应急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并抄送市科技局(地震局)。

  8.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区科技局及时向区政府、区农林局、宁波北仑海事处通报有关情况。区农林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并及时发布海啸预警信息,判定海啸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向灾区所在街道(镇)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害评估工作。

  9 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1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地震、宣传、科技、教育、文广、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9.1.2 培训

  防震减灾教育培训应纳入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开设综合防震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队员救灾技能的培训。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人群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9.1.3 演习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各街道(镇)要按照所辖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从实战角度出发,每年不定期组织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综合演习或专项演习,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各有关部门、行业、学校、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2 监督检查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仑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科技(地震)、发改、民政、安监等部门对各街道(镇)、区级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9.3 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区科技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区政府批准。

  各街道(镇)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科技局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大型化工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制定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所在街道(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10.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仑区地震应急预案》(仑政办〔2007〕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科技局:负责震情速报,配合省、市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预测震后趋势,配合开展地震现场宏观调查及震灾损失调查评估;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负责防震减灾专家组的组织联络及协调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并统一协调驻仑、区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遂行灾情侦察、被压埋人员抢险、工程抢险、核化救援等任务;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武警宁波北仑中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工程抢险;负责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随时做好出队准备,等待区指挥部指示。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区政府办(应急办):根据震情灾情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报告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改局: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产品的价格稳定; 指导落实成品油、煤炭等能源储备,协调解决地震灾区煤炭、石油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恢复重建实施。

  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工业企业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指导监督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

  区教育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及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灾区交通安全;负责维护消防安全,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派出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及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随时做好出队准备,等待区指挥部指示;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

  消防大队:派出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参加抢险救灾;负责维护消防安全,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随时做好出队准备,等待区指挥部指示。

  区民政局: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震灾发生时组织及时开放符合防震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灾民的临时安置、过渡性安置、转移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接受民政部下拨的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配合开展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参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接收分配外区支援经费;配合开展震灾损失调查评估。

  国土资源分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作。

  区环保局:收集和掌握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负责对灾区水质及环境的监测、加强地震灾害引起污染源泄露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控制。

  规划分局: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负责提供灾前和灾后灾区影像资料和分析结果;提供抗震救灾所需基础地理资料。

  区住建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组织开展对重要建筑和区政工程的抢险、排险及抢修;配合开展震灾损失调查评估;负责震后建筑物鉴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收集和掌握城区户外广告灾情信息,督促城区户外广告业主排除险情,及时抢修;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收集和掌握灾区道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组织开展对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交通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

  区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对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和堰塞湖险情排查、评估和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广播电视中心、区开发导刊编辑部:组织协调和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协助组织新闻发布,参与平息地震传言事件。

  区卫生计生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病员;负责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组织开展对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会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区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及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审计。

  区农林局(海洋渔业局):负责处置海域地震引起海啸的相关事宜。

  区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外事办):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收集和掌握灾区商贸流通企业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及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应急供应;指导受灾商贸企业和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灾区市场秩序。疏导灾区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接受和安排到我区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灾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区安监局:组织调动矿山、危化应急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负责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负责防控和处置灾区危化品泄漏;参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区人防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避灾疏散场所为灾区抗震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北仑海关:负责组织国际救援物资优先入关。

  区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救灾物资的检验检疫。

  北仑海事处:指导灾区维护沿海及内河水上交通秩序,保障

  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负责海上搜救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驻北仑各有关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灾民理赔。

  区气象局: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灾情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

  区供电局:收集和掌握灾区电力设施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组织指挥人员进行电力工程抢险,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特别是地震应急现场电力供应。

  区电信局、中国移动北仑分公司、中国联通北仑分公司:建设应急通信系统,实现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核报本公司地震灾害损失。

  团区委:协同开展面向青少年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附件2

  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武警宁波北仑中队、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应急办、区科技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清理灾区现场等工作。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区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区审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保障救灾资金落实及灾区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移动厕所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海

  洋渔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检验检疫局、武警宁波北仑

  中队、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疫情;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广播电视中心、区开发导刊编辑部、区电信局、中国移动北仑分公司、中国联通北仑分公司、区金融办、区供电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资金支付清算(汇划)等基础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地震监测及次生灾害防范组:由区科技局牵头,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消防大队、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区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组织专家研判震情趋势,配合开展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对地震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地震海啸等次生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人员疏散;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监测预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天气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分局牵头,武警宁波北仑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及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涉外事务组:由区商务局(外事办)和区民政局牵头,区

  统战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仑海关、区检验检疫局、北仑海事处、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北仑救援人员的接待协调。

  8.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应急办、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广播电视中心、区开发导刊编辑部、区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开展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