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5-06-03 阅读次数: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市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卫生部、中国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浙江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宁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高温中暑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或有多个高温作业场所内发生多例死亡病例。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或在高温作业场所内发生多例死亡病例。
(2)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III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或在高温作业场所内发生死亡病例。
(2)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或有多个高温作业场所内发生中暑病例。
1.5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部门应与气象部门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本级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 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工作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 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市和县(市)、区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预防、应急准备、事件处置等工作。
2.2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成立联合预警处置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全市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发布和卫生应急处置。
2.3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培训和演练,市卫生局医政处组织协调高温中暑事件的医疗救治。
2.4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专家和流行病学专家成立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技术专家组,负责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技术支持。
2.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的技术支持机构,负责高温中暑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原因分析和调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高温中暑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等工作;负责高温中暑事件的信息报告管理和技术培训。
2.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高温中暑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高温中暑病人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病人转运、院内医疗救治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协助开展高温中暑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暑原因分析。
2.7各级气象台为气象技术支持机构,负责高温中暑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
3监测、报告、预测、预警
3.1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3.1.1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照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
3.1.2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2 高温中暑事件预警
3.2.1预警分级
依据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
(1)Ⅳ级预警(蓝色预警)
出现中暑病例但未达到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或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2)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4)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高温作业环境根据具体作业情况,在上述预警的基础上,可提高一个预警等级。
3.2.2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Ⅲ、Ⅳ级预警由事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Ⅱ级及以上预警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2)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温天气趋势预测、公众防暑知识等,并可根据情况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基本情况、政府有关部门防暑降温措施和需要发布的其它相关信息。
(3)发布程序
卫生部门发现一般及以上级别高温中暑事件、气象部门发现符合四级及以上高温预警天气情况时,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商气象部门,共同制作高温中暑气象预报、预警及提示信息,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高温中暑预警信息,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部门备案。
3.3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针对辖区内易引起高温中暑事件的健康危害因素制定监测计划,建立高温中暑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监测、评价和报告系统。
3.3.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高温中暑监测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3.3.2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及发生高温中暑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3.3.3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暑病例后,由责任报告单位在当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直报报告。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并由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气象行政主管机构。
(1)初次报告:在对中暑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2)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报告。
(3)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估,进行网络直报。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各级卫生、气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2.1 IV级预警响应措施
(1) 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2) 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做好中暑防治应急准备工作;
(3) 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对高温中暑病人及受影响人群进行诊断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4) 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4.2.2 III级预警响应措施
(1) 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2) 加强气象监测分析,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3) 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对高温中暑病人及受影响人群进行诊断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4) 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
(5) 应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下作业的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预防性给药。
4.2.3 II级预警响应措施
(1) 加强对中暑病例监测报告,预警县(市)区实行中暑病例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及早发现病例和事件发生苗头,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
(2) 加强高温天气监测和会商,组织加密气象观测,及时发布高温中暑预警及相关信息;
(3) 对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高温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卫生部门向人力社保、安全生产、建设部门等发出建议,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 积极救治中暑病人,以及由高温诱发相关疾病的病人;
(5) 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
4.2.4 I级预警响应措施
(1) 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工作,预警县(区)实行高温中暑病例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及早发现病例和事件发生苗头,并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2) 加强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高温中暑预警及相关信息;
(3)市卫生局向市政府建议要求人力社保、安全生产、教育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 全力救治中暑病人,以及由高温诱发相关疾病的病人;
(5)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3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其相应的启动机构决定,其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预计未来3天最高气温低于预警等级,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评估
高温中暑事件处理结束后,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愈后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气象部门。
6 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卫生、气象部门与民政、人力社保、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成立市、县两级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6.2物资与技术保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卫生、气象部门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6.3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卫生、气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高温中暑事件:本预案中,指公众在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群体性突发急性健康损害事件。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皮肤灼热、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血压下降、胸闷心悸、脉搏快细、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由于大量出汗,体内钠钾过量丢失所致。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是在高温高湿环境下,皮肤血流增加,脑部供血不足而导致晕厥。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卫生局和气象局联合制定,并共同负责解释。卫生局和气象局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