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15-27394
组配分类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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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BLD01-2015-0003
文件编号 仑政办〔2015〕49号
政策图解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图解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北仑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区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从源头到末端的全程管控,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规划引导、科学定点、统一管理、规范运输、综合利用”的工作思路,按照“源头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着力构建“全程许可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管理、属地负责的统筹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为我区的全域城市化建设、打造幸福美好新家园提供机制保障。

本意见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二、管理规定

(一)建设单位的管理

1.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平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经区城市管理局批准,由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运至消纳场所或中转场所。

2.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作为非竞争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凡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工程,不得组织招标。简小工程造价未列入建筑垃圾处理费的,经查实需追究建设方相关责任。

3.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运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运输期限、种类、数量,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运输车辆或船舶、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4.凡需要资源化利用建筑渣土的绿化、围涂、回填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需土方案并向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调剂。

(二)施工单位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宁波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能再通过分包合同形式委托第三方与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发生清运业务关系。

2.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双方需通过签订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并需将建筑垃圾清运合同交由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3.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垃圾运输联单,注明建筑垃圾数量、运输线路、消纳场所等事宜,分别将联单提交区城市管理局、清运方及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清运单位及运输车辆的管理

1.建筑垃圾必须由具有宁波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统一清运。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实行企业考核计分制度,作为许可有效期是否延续的依据。

2.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配置符合规定的挖掘机、推土机、车辆冲洗设备,具有一定数量的清运车辆、专职驾驶员、专用停车场;符合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前必须经区城市管理局审批,领取建筑垃圾清运卡。清运单位须按清运卡注明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中转堆放场所。

4.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不得使用非法改装、拼装、无保险、未年检、假牌假证车辆参与建筑垃圾的运输。

5.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安装GPS等全球定位系统,接受宁波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6.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在规定位置喷涂所属企业名称、核定载质量和放大号牌,车辆及驾驶员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7.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相关要求,不得超载超限运输。在清运过程中要严防带泥运行及滴、漏、洒、扬等现象的发生。

(四)施工现场的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应当实施标准化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挡应当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采用砌体或定型板材,砌体围挡应当压顶并美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城区主要道路不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的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2.现场地面及进出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3.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设立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平台应当外高内低,坡度小于3%;

4.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施工污水和车辆冲洗污水经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5.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6.按照要求设置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并与区智慧城管监管平台相对接,实现远程监控;

7.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工作现场管理参照上述要求。

(五)建筑垃圾处置终端的管理

1.全区的建筑垃圾应优先综合利用于绿化、围涂、制砖、工程回填等项目,剩余的建筑垃圾方可进入区政府指定的中转场所进行堆放处置。

2.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和调度,是我区建筑垃圾中转堆放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

3.进入区政府指定的中转场所堆放处置的建筑垃圾必须经过区城市管理局审批。严禁未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入场堆放。中转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处置费,处置费标准参照《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执行。

三、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许可规范

我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实行街道(镇)与区城市管理局两级审核,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统一负责受理,经区城市管理局与街道(镇)的业务科室现场核实确认后,由区城市管理局发放清运资格证。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填写《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表》;

(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凭《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请办理《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并填写《北仑区建筑垃圾处置登记表》;

(三)区城市管理局渣土办会同街道(镇)、城建(城管)科及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进行现场勘查建筑垃圾产生及消纳场地,填写现场勘查意见,加盖街道(镇)及区城市管理局渣土办公章;

(四)区交警大队审核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及车辆年检、违章情况,对未办理年检或违章记录尚未处理的工程车辆均不予办理清运证;

(五)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与街道(镇)环境卫生管理站签订《宁波市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六)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接到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放《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并严格实行一车一卡;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审批信息抄送区公路段、区交警大队及相关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备案,并输入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

四、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审批和调配;跨区域建筑垃圾处置的协调;负责对街道(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监督;负责全区建筑垃圾中转场所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对违法、违规处置和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督促建设单位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文件时包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平衡方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工作。监督各类建筑工地实施进出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标准围栏、配备专职清洗人员等措施;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备案工作。

区建筑工务局:做好所实施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加强监管。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按规定计取、审核、结算建筑渣土处理费。

公安分局: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强行承揽建筑垃圾处置业务、强制要求建筑垃圾倾倒在指定地点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清运路线的核定;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滴、漏、洒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依法查处运输企业和车辆超限运输、滴漏洒等违法违章行为;牵头做好管辖范围内非法海运建筑渣土中转码头的查处工作;做好本单位所实施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对处置工作加强监管。

区水利局:做好所实施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对处置工作加强监管。

区科技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与推广,负责新型建筑垃圾制成品、节能环保型材料的研发与推广。

区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对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北仑海事处:加大对无证渣土作业船舶的查处。

各街道(镇):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的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站的专项规划,制订相应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指导意见,提供全区征而未用的闲置地块、废弃石塘、水库和其它可用地块的详细规划和信息,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提供具体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抓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工作,成立北仑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成员单位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要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要切实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配合到位,确保我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规范有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渣土办),区渣土办设在区城市管理局,代表区政府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落实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负责全区建筑渣土的处置备案与清运审批、综合利用调配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相关监督机制,确保建设施工工地管理有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符合标准、运输行为规范,并自觉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工作。区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垂范,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推进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的开展。

(三)合理处置。各街道(镇)要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地和消纳场地的排摸和管理,因地制宜寻找消纳场地,合理疏导。要积极拓展基础回填、绿化用土、制砖利用、低洼地填高、废弃山塘倾倒等多种途径来处置建筑垃圾。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各街道(镇)等单位要主动将所掌握的建筑垃圾产生及综合利用信息报送给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各街道、镇依法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积极鼓励相关企业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实施,对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的新产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处理的新技术,处理建筑垃圾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工艺,可以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科技、重点产业引导等专项补助。

(四)严格监管。各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查严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出的违法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厉处罚,决不姑息。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把查处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工作与治安监管、超载超限、交通违章等执法工作有机结合,互相借势借力,信息共享,达到执法效果的最大化。区城市管理局要充分利用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加大对清运车辆和运输企业的监管,并实行扣分制,扣分结果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本意见2015年6月1日(自公布之日一个月)起施行。

附件下载:仑政办49号(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