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73U/2015-00784 | ||
组配分类 | 收费项目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5-04-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物价 |
索引号 | 11330206002954473U/2015-00784 |
组配分类 | 收费项目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5-04-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1号)精神,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甬价费〔2014〕62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北仑区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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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仑区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
北仑区物价局
北仑区卫生局
附件
北仑区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
项目名称 | 项 目 内 容 | 价 格 |
家庭病床建床费 |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经医生评估,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由指定医护人员开展家庭病床服务。首次访视时家庭医生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计划。 参保人员要求设立家庭病床的,按《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50元/床(含首次访视时的检查诊断费) |
家庭病床巡诊费 | 家庭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制定查床计划,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做出诊断和处理,向患者或法定监护人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社区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执行医嘱时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不良事件发生;同时,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应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及时、准确录入当日(次)医嘱及治疗情况,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对参保人员每周不超过3次(含)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按医保规定支付。 | 40元/人次 |
医生出诊费 | 包括电话呼叫出诊及上门约请出诊。出诊时应填写电话呼叫记录或约请出诊记录,内容包括:呼叫时间、呼叫人姓名、性别、年龄、出诊服务内容、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出诊时间、接诊医师姓名及执行医师或护师签字。出诊应统一使用社区出诊病历,记录患者一般情况、疾病情况、初步诊断与处理以及相关内容;同时严格遵循医疗安全规范,原则上出诊服务不开展静脉输液;确需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患者,须告知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有关医疗风险,与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相应治疗。静脉输液等治疗过程中应有医务人员全程观察,一旦发生输液反应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输液并拨打120 急救电话及时送医院救治。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在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时应有法定监护人陪同在场。 护士上门注射费按医保规定支付。 | 副高以上60元/人次,中级以下40元/人次。同一患者一日内出诊累计次数收费按不超过60元收取(含护士上门注射费) |
护士出诊费 | ||
家庭健康巡诊服务费 | 全面、系统调查家庭人群的生活、行为方式、心理状况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和疾病谱,开展家庭成员健康管理、提供健康干预和健康教育措施,提供家庭成员疾病治疗和康复帮助,出具家庭健康诊断报告并建立健康档案。 | 50元/人次(同一家庭人员累计收费按不超过80元收取) |
健康管理咨询服务费 | 在患者自愿前提下,对家庭成员及个人提供疾病、康复、保健、心理等咨询服务,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指导。 | 25元/人次(同一家庭人员累计收费按不超过40元收取) |
注:
1、以上服务项目涉及需到上级医疗机构化验、仪器检查等发生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2、对同一参保人员不得一日内同时收取家庭病床巡诊费和医生(护士)出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