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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类型
咨询 电子阅读号
2008929142757
2008-09-29
14:27:58
发 表 人 市民 收件区长
陈国军
处理进度 处理完毕 来信时间 2008-09-29 14:27:58
2008-10-03
18:27:48
来信标题 关于劳动法和赔偿金的问题
来信内容 区长您好:我是1993年6月进北仑建设银行工作至今,已15年多了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9月30日到期,单位9月18日提出要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是满一年补一个月单位平均工资。我不同意,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领导说要在建行工作可以,劳动合同必须转移到其他单位,我们两个工作十年以上的没同意,请问单位这么做是不是可以???
受理情况
请 劳动局 于 2008-10-12 前予以答复.
批转日期:2008-10-03
回复意见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10月7日
回复时间:2008-10-07 10:45:53
2008-10-07
08:41:26
2008-10-07
10:45:53
起 草 人
黄万群
审 核 人 曹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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