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仑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仑政〔2008〕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仑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北仑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最低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区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财政、民政、发改、统计、监察、审计、档案等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1、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区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含)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3、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革命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革命军人或其配偶、区级以上(含区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是世居北仑户籍或北仑户籍满10年以上,在申请地满3年以上(撤村建居转为城镇户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人员除外)的城镇居民。
2、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大榭七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权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3、2003年4月份后无非正当原因出售原住房的行为。此时间后,离婚无房人员在婚前的共有住房,应按其所占份额面积计算。
4、未享受过政府和单位各类住房优惠政策,享受的拆迁安置面积小于本办法规定的户(人)面积标准。
5、1982年10月5日后未享受过批地建房待遇。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三章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和其它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2人户建筑面积36平方米,3人户54平方米,3人以上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并按此标准全面积计算。
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按照家庭住房面积低于以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差额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核定。
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实际租住的住房建筑面积少于享受的保障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相差面积,从次季起应减半核定保障面积。
第四章租金补贴标准
第八条 租金补贴标准每年六月底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最低收入家庭和其它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按区政府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为区政府公布的补贴标准租金的65%。
对批准租金补贴的家庭,按照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额度。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1、各街道、乡镇在辖区范围内公告的基础上,采用享受对象自报的方法,持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1)现有住房情况资料;
(2)户籍证明;
(3)是否享受过批地建房;
(4)拆迁安置政策享受情况;
(5)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6)2003年4月后出售原住房的情况(离婚无(缺)房人员,婚前共有住房所占面积情况);
(7)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最低收入家庭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或《社会扶助证》;
(9)低收入家庭和其它家庭还须提供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10)其它家庭还须提供相关的资料;
(11)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各街道、乡镇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对象,认真进行审核,并会同房管部门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无异后,对上报登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无异议的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并由住房保障办公室集体审定后,报分管区长批准。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及街道(乡镇)公示5天,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3、租金补贴采用按季发放办法,补贴对象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取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结果在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及管理
1、区政府安排的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
2、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提取;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4、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5、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实行一年一次复核制度,6月份为复核后调整月。住房超过或收入连续一年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继续享受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从次季起调整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违反前款规定不及时报告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追缴租金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在廉租住房档案中予以记载,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区档案部门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对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区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其实际居住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可以按房改政策享受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金补贴,情节恶劣的,按国务院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罚。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廉租住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仑区城镇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仑政〔2006〕6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主题词:社会保障 廉租房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群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