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仑政〔2008〕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6〕92号)文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区住房保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区人民的小康社会的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等其它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房制度、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多渠道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力争“十一五”期间做到城镇居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证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分层次梯度保障的原则。
二、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面,在目前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起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家庭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保障方式。每户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采用政府给予租金补贴,保障户自行向市场租房的办法进行保障,并实行差别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特殊困难家庭,可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进行补贴。其他低收入家庭可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
保障方法中,采用保障面积全额计算和扣除自有住房面积差额的方式进行补贴。
(三)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为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2、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提取;
3、政府所属经济适用房房源所产生的收益;
4、社会捐赠;
5、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强化廉租住房动态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已享受家庭,定期进行审核,对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
(一)严格界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已享受政府、集体、单位各类住房优惠政策,且面积已达以上标准的,不能再申购经济适用房。
(二)多形式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的原则,提高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每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合理确定建设计划,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建设。
(三)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实施方式。对符合购房条件又有能力购买的家庭,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改善居住条件;但如市场房源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价格比较稳定的也可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货币补贴政策,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自行到市场购房后领取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四)加强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建立完善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坚持公正透明原则,规范申购、审批、公示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经济适用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创新销售方式,使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相对困难家庭。
(五)严格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10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政府有权按原价回购。购买住房满10年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房差价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交纳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或购房承诺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四、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
按照建立覆盖农村的新型住房救助体系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救助;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的原则。采用政府补一点,集体助一点,个人出一点的方式多方筹措资金。鼓励群众立足自力更生、互帮互助,充分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情况,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五、多渠道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健全住房服务体系,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经济适用的居住场所,在外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段,通过政府支持,街道(乡镇)、村、单位集中建一批,外来人员自行向租房市场解决一批的多种办法,解决外来人员的居住问题。
六、完善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成立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承担全区的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根据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合理制订保障计划。认真做好保障房源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家庭的落实、保障对象的审核和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
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区房委办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制订保障计划,协助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工作;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经济收入情况的确认、界定;区建设局负责城镇居民保障对象家庭现有住房情况的确认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经济适用房用地选址规划事宜;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各街道、乡镇外来人员居住房建造的协调工作;各街道、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保障对象的落实、保障办法的实施;区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资金、工作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监督;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土地供应;区发改局负责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考核办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考核目标;总工会、公安、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落实配套优惠政策和建设用地
保障住房建设可免收相关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优先安排保障住房用地。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保障住房房源或资金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规定。社会机构投资住房保障房源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编制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对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年度考核责任制,建立考核工作机制。区人大、政协、居民代表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
(四)抓好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区相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大已出让土地清理力度。加强住房供应结构调整,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对套型结构比例的要求。对新出让土地,在规划控制文本中明确套型结构比例,加强部门间配合,严格房地产开发环节管理,切实抓好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落实。加强市场监督,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其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购买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住房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群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