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人委〔2008〕11号
关于齐敏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李钟检察长的提请,经宁波市北仑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免去:
齐 敏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夏佩珍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三日
抄送: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北仑区、开发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道人大工委、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大、政府,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市梅山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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