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仑安办 [2007] 48号
关于下发《北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安委会责任单位:
现将《北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北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及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切实加强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政府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帐,落实专人负责,以备检查。
第四条 政府监管部门对在日常工作中排查发现的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移送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接受移送的部门对该隐患的查处情况及结果,接受移送的部门也应当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接受移送的部门难以单独处理整改的,应当及时、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查处整改;仍难以处理整改又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及时、有效的原则,对有关部门上报的要求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及职责分工督促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区安委会办公室督促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查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查处的,相关部门不得推诿,消极对待。
第六条 被列为区级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责任(牵头)部门要按照有关批示、文件精神,责任落实到人(包括有关协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落实整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要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按批复精神办理。协同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起责任,积极协作,履行职责。
第七条 对区安委会办公室督促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列为区级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责任(牵头)部门要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排查 通知
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4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