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仑区政府临时机构财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仑政〔2007〕5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仑区政府临时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仑区政府临时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仑区政府临时机构的财务行为,完善政府临时机构财务管理和核算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结合北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保证临时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政府临时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财务收支活动纳入统一管理,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规范。对于条件不具备、不符合财务独立核算的临时机构,原则上将财务纳入主管局统一管理;对于财务确需独立核算的临时机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区级临时机构纳入区级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街道、乡镇级临时机构纳入街道、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预算管理
实行预算内外综合统筹,进一步细化收支项目。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坚持按项目、按时间、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不准超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或追加支出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收入管理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政府临时机构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行政收费项目和其他非税收入的政府临时机构要加强征管,依法依规征收。政府临时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严禁私设小金库,私存私放,杜绝某些非税收入游离于单位财务活动之外,造成财政收入体外流失的现象。
第七条 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严控制会议费、接待费、车辆购置费、车辆燃修费、外出考察等支出,凡未列入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财政原则上不追加经费。严格实行小车定编管理,购车从严,购买时必须有正当合理的资金来源,并办理报批手续,不准超编制和超标准购车。各种外出考察经费严格遵循相关报批手续。要从严控制聘请临时人员。单位的专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政府临时机构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单位应按必需、节约、有效的原则添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置必须上固定资产帐,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台帐,严格登记管理。同时每年定期进行清理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临时机构撤并后,处置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资产在处置前必须经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私下交易,有主管部门的应将固定资产移交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应将固定资产移交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机构资金,属于区级资金的划归区财政,属于街道、乡镇级资金的划归街道、乡镇财政。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九条 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机构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临时机构财务状况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经常开展对机构财务管理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财务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群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