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燃办 [2007]3号
关于对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北仑分公司
储罐站安全管理不到位情况的通报
区内各燃气经营企业:
2007年2月6日上午10:00,区燃气办、区城管执法大队检查人员在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北仑分公司充装区平台旁停放着一辆机动三轮车,车上载有7只15KG液化气钢瓶。经查,该机动三轮车无易燃易爆运输许可证且没有做好任何防火措施,检查人员立即要求停止充气并责令将机动三轮车推离禁火区。在事后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个别管理人员态度较差,更未认识到问题的危害性。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燃气运输应当遵守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2005年以来,我区对燃气机动工具也专门进行整顿规范,要求燃气运输工具除交通部门认可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外,储配站和所属各液化气供应点用人力三轮车直达用户,并对人力三轮车发放了统一牌照,实行统一着色、持证上岗。该机动三轮车在没有任何防火措施情况下进入禁火区充装,对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同时也暴露出储配站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为防微杜渐,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确保我区燃气安全供应,决定对该起事件予以通报,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区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学习《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和燃气操作规程开展经营活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组织开展一次运输工具专项检查。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运输工具的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规范运输工具,杜绝非专用车辆上路运输,禁止向非法车辆提供气源。
三、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应加强对下属经营企业监管力度,针对此次事件暴露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认真督促整改,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并把整改结果于3月25日前报区燃气办。
北仑区燃气管理办公室
2007年3月14日
主题词:燃气 安全 通报
抄送: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大队
宁波市北仑区燃气管理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