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门诊小病受惠政策的通知
仑政〔2007〕8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农村群众就医负担,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能力,加快实现我区“十一五”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中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目标,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小病受惠)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由2007年度的年人均28元调高至53元(按当年实际参合人口数计),其中10元由参合人员个人出资,43元由区财政承担。
二、参合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有效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由2007年度的20%调高至30%,医保年度内个人实际补偿金额封顶由600元调高至100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政策暂不作调整。
以上调整意见从2008医保年度开始生效,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北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仑政〔2006〕87号)及其有关配套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 医疗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