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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仑政办〔2005〕1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9号令)、9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发〔2003〕61号)以及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与服务。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职责法定、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领导机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水平。要积极发挥各类企事业单位、计生协会等基层单位群众组织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生部门的信息联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机制

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管理机制。在全区范围内,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落实三证合一制度,把强化《婚育证明》管理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发展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管理模式,探索以内联外、以外联外、以企联外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协会、群众组织的作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村、社区自治章程,明确规定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措施、办法;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责任制。区政府继续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各街道、乡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与有关单位、企业签订好责任书,流动人口用工的雇主、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要与雇员、雇工和承租户签订好责任状,要运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或责任书的形式,落实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完善落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督促、检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综治办要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并健全外来人口综合治理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要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的指导工作、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计生技术服务项目,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公安部门要将暂住人口管理与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警务进社区工作职责之中,充分发挥协管员队伍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中的作用,在办理暂住证时,要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记载完整,并与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作用,在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手续后,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必需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生技术服务和指导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为流动人口开展计生优质服务,依法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管理,督促各医疗单位落实育龄妇女凭证孕检、凭证分娩制度和无证孕检无证生育报告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挥职能优势,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建设部门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城镇施工手续时,要与施工企业签订计生管理责任书,加强对外来人员在租赁房屋时的计生管理,定期对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处理。工商部门要落实个私企业主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签订管理协议,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计生工作。交通部门要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公路运输、航运管理部门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中,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整合各种管理资源,特别要充分发挥政府及其公安、卫生、劳动保障、工商、民政、计生等部门的信息网络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质量。要依靠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团组织,充分调动社区资源,鼓励流动人口参加计生协会等社团组织,增强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要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精力、经费的重心落在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等基层组织,指导、鼓励基层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机制创新。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优质服务

  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要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突出重点对象,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当前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来我区经商、务工和以生育为目的的己婚育龄妇女。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法定的管理服务职责,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居住、从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优待。人口计生部门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开展人口知识、计生科学知识和生殖健康保健知识的咨询、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生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外来已婚育龄人员,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生技术服务做到服务方式多样化、宣传教育生动化、健康服务市民化。流动人口夫妻在本区内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生育服务证件的,要提供便捷的服务。对持有暂住证和《婚育证明》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流动人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提供就业培训,优先提供就业机会。司法部门要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卫生部门要联合计生部门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宣传教育、妇女保健、生殖健康、“四项手术”随访等服务。要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与常住人口子女一样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每半年必须组织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妇女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生殖健康检查,为她们开展查环、查孕、查病和治病等优质服务。要大力推行以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咨询指导为主的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网点,设立流动人口B超工作站,配足技术服务人员,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提供放环、取环、结扎、引流产等四项手术优质服务。

四、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保障措施

流动人口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做出了较大贡献。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现居住地同级财政预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所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计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经费需求总额,由现居住地财政一并予以安排。要根据流动人口增加数量和工作需要,随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提高财政对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的投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街道、乡镇在核定本地区计生工作经费时,要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流动人口的四项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凭有效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报销手续。

  为了保证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落实到位,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本系统、本行业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队伍建设,调整和充实计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基层单位务必要配齐、配强流动人口计生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计生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提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单位考核评估机制,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日常工作范围。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考核,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协管员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通过健全考核评估制度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  管理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