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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仑            

 

仑人口计生200536

 

 


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宁波市北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试行)

 

为准确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办(200585)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村居民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除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区人口计生局根据上述确认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我省、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我区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政策性解释。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北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及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经集体讨论后,确定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

区人口计生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每年5月底前,将最终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区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并报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各街道、镇(乡)、村(居)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材料(原件)归还给申请人。

()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退出审查

1、调查摸底。各街道、镇(乡)在每年8月底前将次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调查数据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910日前将发放次年度奖励扶助资金的数据(预算确认表)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人口计生局于1015日前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2、退出审查。村(居)民委会员要及时将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与城镇居民结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确认程序上报,经审查确认后,从下期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区人口计生局每年要对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应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资金发放机构,并做好有关档案台帐的完善工作。

2005年度,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的时间安排另行部署。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监督管理

1、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时,应召开民主监督小组成员、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服务员和相关知情人参加的会议,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并形成村(居)民委员会审议记录。

2、街道、镇应落实2名以上承办人及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应与申请人和2名以上知情人(背靠背)见面,入户率、见面率、取证率必须达100%,并填写奖励扶助申报对象见面和走访调查表。

3、区人口计生局应组织力量抽查复核,对每年新增对象抽查面达80%以上。抽查复核时,应填写奖励扶助对象复查表。

4、申请人及其配偶婚姻、生育等情况无合法、有效证明的,由所在街道、镇、村(居)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出具证明。

5、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经街道、镇计生办复印并核对无误后,应由二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计生办印章。

6、申请人所提供和调查核实所取得的证明材料,随《申请表》一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扶政策  对象确认  通知                 

  抄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丁素贞副区长。             

  宁波市北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