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北 仑 区 财 政 局
仑人口计生〔2005〕35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北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办(2005)8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金是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为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妇的奖励扶助。
第三条 奖励扶助实行“财政专项、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区人口计生局根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波市北仑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和《宁波市北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承担的比例编制奖励扶助金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街道、镇乡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奖励扶助金的数据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9月10日前将奖励扶助金的数据(预算确认表)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区人口计生局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计生委。
第六条 区财政局设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金连同市补助资金存入“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并于次年9月15日前拨付给委托代理发放机构。
第三章 资金发放
第七条 奖励扶助金采取委托发放的办法。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以低成本、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择优选定的方法确定。
第八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与区人口计生局和财政局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第九条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计算单位,一年发放1次。每年9月底前发放。
第十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协议,根据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为每一个人建立个人账户。于奖励扶助金到达财政支出专户二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个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后,应当在奖励扶助金发放明细表上签章,并退给区人口计生局存档。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一年一次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财政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奖励扶助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用奖励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委托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扶政策 资金管理 通知
抄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丁素贞副区长。 宁波市北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