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和追究制度的通知(试行)
各科室、局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制订本办法。希遵照执行。 一、 职责: 1、执法、审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局长对行政执法、审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科室领导对本科室的执法和审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气象观测场环境的保护、天气预报的发布和气象资料使用由办公室审批和法律实施;雷电灾害的防御由防雷办公室审批和法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由预测报科进行法律实施。 二、 监管措施: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认真按职责分工进行执法和审批。严禁乱执法;严禁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 2、局和各职能科室要加强对经办人的教育管理。做到文明礼貌服务,制度要上墙,服务、执法要亮证。 3、对材料齐全的审批项目,要按规定时间办结,对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4、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中,审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和重大审批项目,必须报局领导审定。 5、适时邀请人大、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和审批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三、 追究制度: 1、超越法律和政府规定,擅设审批项目的,追究局领导责任。 2、未及时处理审批投诉,且不及时报告局领导;《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审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未及时报告局领导的追究经办人或职能科室领导责任。 3、未履行审批职责或未按审批程序规范操作,造成申办对象意见较大的;在审批和执法过程中接受礼物、宴请等,以权谋私的;越权执法、审批,违规执法、审批的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4、局领导违法、违法乱纪规按法律和政府规定处理。 5、职能科室领导违法、违规按法律和政府规定处理;违纪一次、二次和三次分别接受教育、警告、调离岗位,违纪的科室领导必须作出书面检查。 6、经办人违法、违法规按法律和政府规定处理;违纪一次、二次和三次分别接受教育、警告、调离岗位,违纪人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处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