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确定的补充意见
(本文件已根据仑政[2004]71号文件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仑政办[2003]5号《转发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和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针对各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被征地单位安置人员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规定,对被征地单位安置人员确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1、征地时已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正式职工,不得再享受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政策。
2、对已经领取安置补助费的上述人员,应在本文件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原被征地单位。
3、本规定由北仑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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