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北仑区老 干 部 局
文件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劳 动 局
仑委老干[2000)4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区级机关有关单位:
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仑委老干(1997)14号,仑财政预(1997)86号文件转发的宁老干(1997)29号、甬财政工(1997)560号文件第四条“今后企业离休干部的抚恤费、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参照机关的办法和标准执行”的精神,现将宁波市北仑区人事局、财政局仑人薪(1999)56号文件《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请按仑人薪(1999)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 老 干 部 局
宁波市北仑区劳动局
二000年元月五日
抄报: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局
宁波市北仑区人事局
文件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仑人薪[1999)56号
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人薪11999]9号、甬财政事[1999)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宁波市北仑区人事局
中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宁波市人事局
文件
宁波市财政局
甬人薪C1999)9号
甬财政事[1999)545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公职人员收入的精神及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因公(工)死亡工作人员的遗 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270元; 农业人口的, 每人每月240元; 因公牺牲或因公(工) 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上述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即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0; 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7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二、享受遣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和条件,原则上仍按浙劳人险[1988]185号、[1988]财行第861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掌握,其中父母、配偶不符合规定年龄等条件的,虽无其他经济或劳动收少、,也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因病、残基太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三、各地、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对现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通知规定发给,对于不符合或已失去补助条件的遗属应及时停发补助费,防止冒领和重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现象的发生。
四、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