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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知识问答
发表日期:2007-04-03    来源: 北仑区司法局 

一、什么叫残疾人就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什么方针?

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什么叫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3)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4)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三、《条例》为保障残疾人就业作了哪些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3)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4)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5)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7)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国家在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规定?

1)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4)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中国残联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6)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7)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对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违反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该如何处罚?

违反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八、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该如何处罚?

违反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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