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物业?什么叫物业管理?
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二、什么叫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物业管理区域具备哪些条件,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条例》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了哪些规定?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2)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3)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5)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6)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7)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8)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五、《条例》对业主委员会作了哪些规定?
(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2)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3)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4)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5)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6)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按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六、《条例》对业主公约有哪些规定?
(1)业主公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共用部位,是指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3)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条例》对物业管理用房有哪些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2)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3)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4)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八、《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有哪些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3)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条例》对物业使用与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1)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2)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4)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5)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应符合哪些规定?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十一、《条例》对交纳物业维修资金作了哪些规定?
(1)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2)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3)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