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核发2008年度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开展执业注册的通知》(甬卫办医政【2008】6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护士执业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发对象
2008年度护理专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自行下载成绩单)
二、提供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下载,粘贴照片)
2、考试合格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
3、2008年度护理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成绩单)
4、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
5、区二级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7、合格人员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工作单位及姓名;(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应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三、上报时间
请各单位务必于2008年7月25日前将材料上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并将护士执业注册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发送:blggwsk@126.com 。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长江路1166号
联系电话:86783561
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20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