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认识北仑 北仑政务 政府服务 政民互动 网上办事
高级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政府热线 > 区长信箱 > 热点问题
 
有关养路费的问题
发表日期: 2006-9-1 10:49:00   

    最近,有关养路费的问题群众议论纷纷,现将区交通局的一篇答复在此公布,以正视听:


你好!
    我局也注意到最近众多媒体转载的一篇《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文章,对养路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提出质疑,给许多车主传递了错误的信息。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同款的后半部分也同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公路法〉修改出台后,国务院相继转发了关于《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并明确指出:“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证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以及浙江省人大制订的针对公路养路费征收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养路费征收、养路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以及其它行政强制措施都有法可依。
    因此,在国务院正式出台“燃油税”;之前,车主仍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缴纳公路养路费。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拖欠养路费的,征稽机构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对连续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广大车主切不可听信媒体断章取义的评述拖欠养路费,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北仑区交通局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www.bl.gov.cn www.bl.cn [中文域名:北仑.cn] [通用网址:北仑] 管理登陆 浙ICP备05061397号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主办 北仑区信息中心承办 本网站由 宁波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