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利,坚决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城市环境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针对我区违法建设行为蔓延的现实,顺应民众要求严惩违法行为的呼声,经区五套班子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不论是在建的还是已经建成的,其当事人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本通告所指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建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还包括侵占和破坏耕地、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
三、违法建筑由规划、土地、城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证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四、规划、土地、城管等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采用公告形式告知,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拆除公告,也可以在媒体上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适用留置送达,对难以确定的当事人采用公告形式送达。当事人应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的,由区政府发布通知,告知当事人实行强制拆除的日期。区政府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六、违法建筑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七、违法建筑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7日内移挪别处。拒不履行的,在强制拆除时,由拆除单位将物品清点造册,清单由当事人签字,拒不签字的,由负责拆除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签字说明情况,并由当地政府或村两委会成员签字证明即可。情况复杂的,也可办理提存公证。拆除单位可将该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领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作为无主物品处理。
八、被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违法建筑出租牟利的,依法应予没收非法所得;违法建筑的违法情形需要予以罚款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对于能够自行拆除、积极配合拆违的,可以予以减免罚没款和拆除费用。
九、违法建筑的租赁关系无效,承租违法建筑的人员,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租住房屋为违法建筑之日起及时另寻住所,搬离违法建筑。各使用外来人员较多的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快职工宿舍和务工人员居住点的建设。
十、在违法建筑内设立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注销执照或者责令变更住所。违法建筑涉及偷漏税的,由税务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党员领导干部建造违法建筑,未能主动自行拆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重处理。
十一、对违法建设,按照〈〈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第八、九、十条的规定,分别可处拆除、没收和罚款的处罚。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十二、严肃处理顶风作案,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工,并自行拆除,否则从重处罚。台风、汛期将至,各违法建筑当事人要负责处理由于违法建设而存在的危房隐患,不及时排除危险,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违法建筑当事人全部负责,并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从重从严查处个人或者集体组织擅自占用耕地、挖方取土破坏耕地、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十四、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是事关全局的工作,政府为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对拒绝、阻碍拆除工作的,依法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纵容。对为违法建设行为说情当保护伞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舆论曝光以至党纪、政纪处分。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