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省、市政协有关规则,结合我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为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委托上一届主席会议成员主持,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会有关决议精神,执行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及决定。
(三)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北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的有关人事任命事项,经主席会议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名单,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并向全体会议备案。
(六)决定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更,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任免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北仑区委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的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文化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区政协的学习工作。
(二)审议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北仑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北仑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会议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成员共同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区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以及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上一届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和有关老领导;
(二)区政协之友社理事长,区政协书画院院长;
(三)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四)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区党政领导和区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在北仑的省、市政协委员和区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人士列席。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有关专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须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向区政协办公室说明请假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每年向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作一次书面通报。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应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并视需要编发简报、信息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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