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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宁波市北仑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宁波市北仑区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共北仑区委的领导和上级政协的指导下,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区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其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民主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区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三)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突出团结民主的主题,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四条 区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对北仑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并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区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北仑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治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二)区政府工作报告及区政府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四)区委提出的重要人事安排意见:(五)本区内行政区划的变动:(六)外事方面的重要活动,关于贯彻统一祖国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七)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八)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区政协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区政协政治协商的基本形式:
  (一)定期召开政协例会。开好每年一次全体会议、每季度一次常委会议和每月一次主席会议,有计划、有准备地就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协商。
  (二)召开专题协商会。区政协常委会不定期召开由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约谈会、论证会,就某个专题进行协商。
  (三)专门委员会、地方联络委员会与党政有关部门及镇(乡)的对口协商。专门委员会、地方联络委员会协商有关问题,可邀请党政有关部门、镇(乡)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专门委员会、地方联络委员会也可应党政部门、镇(乡)的邀请,派人参加有关重要会议。
  (四)区政协负责人应邀列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会议。
  区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等的协商意见、建议的整理、转送和跟踪反馈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区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区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可建议区委、区政府、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区政协协商。
  区政协可视情况需要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并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区政协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
  协商的议题和会期确定以后,要围绕协商的议题向参加协商的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通报情况,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及地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和有关部门执法执纪情况。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改革与建设重大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事关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方面的情况。
  (五)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及党风建设情况。
  (六)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委员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区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地方联络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参加区委、区政府及有关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或检查活动:提案、建议案、视察报告送达有关单位一定时间后的跟踪监督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宽和延伸。区政协组织的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上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方面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积极参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邀请政协参加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在参与中搞好参政议政;通过适应政协自身特点的各种活动和工作形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和各界人士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第九条 提案是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情况,地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提案内容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经按有关规定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和职责分工及时分送交办。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提案,应先送区政协主席、副主席阅示:其中需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办理的,应送区委、区人大或区政府主要领导人阅示。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提案发出后,要督促承办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提案的复办工作。
  第十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地方联络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各专门委员会、地方联络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提出。
  建议案由政协办公室负责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府;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安排有关方面或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区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地方联络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委员履行职能、开展经常性活动的重要机构,其主要任务:
  1、围绕区委、区政协的中心工作,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选好选准课题,组织委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党政有关部门、镇(乡)召开的有关会议;
  3、认真组织委员学习座谈;
  4、积极做好委员视察、提案工作;
  5、走访委员、加强联系,组织开展各项具有实质性内容和较大影响的活动;
  6、为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准备必要的材料等。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地方联络委员会要加强与党政部门、镇(乡)的联系,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列席有关会议、交换文件、通报工作。专门委员会、地方联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镇(乡)的领导同志参加专委会、联络委的活动,通报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作用。区政协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中,要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联系和情况交流。区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要尽可能吸收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有关成员参加,有些活动,专门委员会还可以同有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联合举行活动。
  第十三条 区政协进行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大活动,各新闻单位应给予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区政协要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十五条 区政协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