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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发表日期: 2006-07-01 19:00:43       来源: 北仑财政局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两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而且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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