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北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1.阐明管理对象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16年3月3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2.阐明禁止使用区域 (一)海岸线—北二集司西边界—迎宾路—北一集司东边界—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二)大碶疏港高速—庐山中路—人民北路—泰山路—凤洋一路—进港路—闽江路—泰山路—七九省道—云台山路—中河路—坝头路—大碶疏港高速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三)海岸线—梅山湾岸线—梅山大道—问津路—盐田大道—梅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四)海岸线—东盘山路—听海路—三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五)海岸线—关外码头—三菱化学码头—关外路—环岛北路—环岛西路—威尔路—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六)海岸线—矿石码头东边界—白中线—北三集司西边界—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3.阐明禁止使用时段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全时段实施,有效期5年。 4.阐明有关要求 (一)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二)在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可以通过受理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浙里办”APP搜索非道路,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申报”)完成申报登记工作,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场作业; (四)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制度; 四、关键词解释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16年3月3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四)《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六、政策适用和施行日期 政策适用北仑区域,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注意事项 1.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本通告在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仑政告[2020]3号)基础上进行了扩区,并新增了四个港口码头区域和春晓街道部分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3.本通告实施时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仑政告[2020]3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本《通告》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解读。解读人:污染管理科郑泽凯,联系方式:0574-867844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