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6-1010686416
组配分类: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9-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解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政告〔2026〕4号
政策图解 图解《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
政策原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控制露天烧烤污染,全力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调整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1.明确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新碶街道:明州路-长江路-黄山路-新大路合围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含边界道路两侧。

春晓街道:东盘山路—听海路—三山大河合围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含边界道路两侧。

2.明确禁止露天烧烤时段

全年全时段。2026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3.明确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对违反该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1.《通告》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烧烤区域有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主要指公共场所,不包括个人在自家露台、庭院进行的露天烧烤行为。

2.本通告在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仑政告〔2024〕3号)的基础上,新增了春晓街道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3.本通告实施时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仑政告〔2024〕3号)同时废止。

五、关键词解释

《通告》所称露天烧烤行为,是指室外环境下进行的炭烤、油炸、铁板烧等会产生大量油烟的食品制作行为。

六、政策适用和施行日期

政策适用划定范围内区域,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本《通告》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解读。解读人:污染管理科郑泽凯,联系方式:0574-86784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