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6-1010542515
组配分类: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4-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水利
解读《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政策图解 图解《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原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用水权管理,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浙水资〔2025〕15号)等要求,我局代拟了《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文件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件制定必要性

(一)是落实上级关于生态价值实现机制部署的必然要求

中央于2021年4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作出制度安排,强调健全相关机制与补偿制度。2022年3月,我省印发配套《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成果应用于政府决策与绩效评价,为基层实践提供了政策指引。

(二)是服务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重要举措

2025年年初,省委一号文件聚焦以“千万工程”促进城乡融合与共同富裕,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我区现有在册水库山塘115座,水质优良、资源丰富,但随着原有供水功能减弱,大量水资源闲置未能有效利用。推动此类“沉睡资源”盘活利用,对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具有现实意义。

(三)是规范并提升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现实需要。

从基层实践看,当前农村集体水库山塘资产价值实现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产权不清制约开发利用,因投资主体不明、用地指标限制等,导致权益保障不足、开发风险增大。二是开发利用粗放影响公共利益。目前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承包经营普遍存在承包程序不规范、资源低价占用、项目开发与农业生产争水等问题,凸显建立规范有序管理机制的必要性。

二、文件出台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浙水资〔2025〕15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浙江省用水权改革要求以及北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2025年10月,我局充分吸收省内先进经验,结合上级部署,形成《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主要分为总则、确权管理、登记程序、附则四个方面。

(一)总则

明确了文件适用范围为北仑区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用水权确权。基本原则为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透明、权责明确、自愿申请。

提出了用水权通过颁发“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使用权证”予以确认,用水权证由区人民政府制证,区水利局颁发。

(二)确权管理

提出了北仑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量,负责用水权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确权登记材料的初审、汇总、统一上报及属地管理工作。

明确了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应包含工程地点、工程类型、用水权量、权利人、权益比例、变更记录等信息。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保持长期稳定,用水权证有效期一般为10年。

明确了用水权确权登记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登记程序

明确了用水权确权登记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四)附则

明确了办法如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处理,明确了权利人义务、文件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试行期限。

四、注意事项

(一)确权原则与主体

确权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透明、权责明确、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权利人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多个权利人时,权益比例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协调确定。

(二)申请材料准备

初始登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提交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用水权益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涉及多个权利人且须明确权益比例的,还需提交相关村集体关于水库山塘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协商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登记流程时限

水利局受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在本行政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水利局才进行相应的登记审定、变更或注销操作。

(四)确权原则与主体

用水权证有效期限一般为10年。有效期届满前45天,由权利人向区水利局申请延续,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延续换证。

(五)后续管理责任

用水权确权后,权利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服从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不得破坏工程设施、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损害相关利益方权益或破坏生态环境。

五、关键词解释

1.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库、山塘的水资源使用权利。

2.确权登记:由相关主体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区水利局审核公示后,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确认、登记(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一系列法定工作。

3.用水权证:全称“北仑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使用权证”,由区人民政府制证、区水利局颁发,是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水库山塘用水权的法定凭证。

4.权利人: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的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多个主体时,权益比例可协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协调确定。

六、政策适用和施行日期

1.适用范围:北仑区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用水权确权,适用本办法。

2.施行日期: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1.解读机关:宁波市北仑区水利局;

2.解读人:胡明铭;

3.联系方式:0574-8678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