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6-1010686399
组配分类: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9-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解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政告〔2026〕2号
政策图解 图解《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政策原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北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调整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1.阐明限制通行区域

(一)海岸线—北二集司西边界—迎宾路—北一集司东边界—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

(二)进港路—珠江路—泰山路—淮河路—329国道—钱塘江路—迎宾路—北极星路—进港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包括环线道路和大碶疏港高速公路);

(三)海岸线—梅山湾岸线—梅山大道—问津路—盐田大道—梅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不含六横疏港高速);

(四)海岸线—东盘山路—听海路—三山大河—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

(五)海岸线—关外码头—三菱化学码头—关外路—环岛北路—环岛西路—威尔路—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含边界道路);

(六)海岸线—矿石码头东边界—白中线—北三集司西边界—海岸线构成的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道路)。

2.阐明限制通行时段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全时段实施,有效期5年。

3.阐明本限制通行政策所涉及对象范围、例外情况、处罚情况、与货车限行规定的关系等内容。

北仑区实施的柴油货车限行对在本区行驶的非浙B车辆同等有效;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本通告规定限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管控区域的柴油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柴油货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柴油货车通行证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北仑城区货车限行规定按照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键词解释

本《通告》限制通行的车辆为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即国四标准)及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六、政策适用和施行日期

政策适用北仑区域,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注意事项

1.本《通告》对在本区限行范围内通行的外地车辆同等有效。

2.本通告在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仑政告〔2024〕2号)基础上,新增了四个港口码头区域和春晓街道部分区域为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区。

3.本通告实施时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仑政告〔2024〕2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本《通告》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解读。解读人:污染管理科郑泽凯,联系方式:0574-86784468。